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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划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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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40135
发文单位: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哈国税发[2005]87号
文件名: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划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哈国税发[2005]87号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划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哈国税发[2005]87号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划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哈国税发[2005]87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切实贯彻依法治税原则,堵塞征管漏洞,针对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变化和税收征管的新形势、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有关精神,现就我局税收征管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对下列纳税人的税收进行征收和管理:
  一、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三、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2001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缴纳中央级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缴纳个人所得税(仅指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四)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征管范围,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有关缴纳所得税企业税收征管的具体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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