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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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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47473
发文单位: 大庆市政府
文件编号: 庆政发[2007]42号
文件名: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庆政发[2007]42号
大庆市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庆政发[2007]42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庆政发〔2007〕42号
  全文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加快土地流转步伐,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对大庆市及所属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07〕22号),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评定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现实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既立足于当前的政策和城市现状,又充分考虑未来一段时间城市发展的趋势,做到立足当前,兼顾长远。
  (二)土地等级相对稳定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土地等级是一个时期政策适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综合反映,既要保持相对稳定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又要跟上社会发展步伐,原则上每隔三至五年适时调整,体现政策的时代性。
  (三)合法、客观、公正与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相结合的原则。土地等级评定工作以《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国标GB/T1807-2001)等文件为依据,采用多因素分等指数归类和市场交易价格验收相结合的方法,结合城镇发展规划,根据不同繁荣程度,细化成不同等级,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四)合理利用土地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仅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更是调控土地合理利用、促进产业布局合理调整的重要手段,通过土地等级的确定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使城镇土地利用更加科学合理,更能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时空价值。
  二、年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 我市市区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幅度为1.5元至20元;年分等税额标准为:一等每平方米20元,二等每平方米16元,三等每平方米12元,四等每平方米8元,五等每平方米4元,六等每平方米1.5元。
  三、土地等级范围 第一等:
  世纪大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土地,铁人大道中央大街、远望大街、乘风大街段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土地,龙凤大街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土地;
  东风路、经三街、纬九路、学伟大街所围地区,中七路、会战东街、滨洲铁路、会战西街所围地区,中央大街、滨洲铁路、西槐路、振兴街、西宾路、玉门街、爱国路、昆仑大街所围地区。
  第二等:
  中三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土地,让杜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土地,南三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土地,铁人大道银浪大街段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土地,创业大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土地,萨大路(萨环西路-杏四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土地,机场路、中兴北街、中兴南街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土地,经九街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土地,外环东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土地;
  机场地区,中兴南街、中兴北街、环城北路、东附路、环城路、快速通道、外环东路、卧龙路、龙凤大街、南三路、东干路所围地区中除一等的土地,中三路、友谊大街、中五路、中五支路、中原路、萨环西路、萨大路、南一路、勤奋西路、中强南街、中强北街、东二路所围地区除一等的土地,世纪大道奔腾路段、奥林国际公寓东侧规划路、南一路、创业大道、南三路、让通铁路、滨洲铁路、西一路所围地区除一等的土地,春雷,喇嘛甸,庆新,拥军村,大庆经济开发区(含方晓),卧里屯,图强,红岗,杏南。
  第三等:
  主城区(北二路、机场路、红旗渠 、G015国道、龙兴路、快速通道、外环东路、南三路、创业大道、杏一路、西环路所围地区)除一等、二等的土地;大同(同阳大路、同深街两侧临街范围内土地)。
  第四等:
  让胡路区、萨尔图区、龙凤区行政区域内除一等、二等、三等的土地;红岗区南三路南、杏四路北范围内除二等、三等的土地;高台子,庆葡,大同(除同阳大路、同深街两侧临街范围内土地的其它土地)。
  第五等:
  红岗行政区域内除二等、三等、四等的土地;八村,林源,新华。
  第六等:
  大同区行政区域内除三等、四等、五等的土地。
  纳税人使用不同等级的土地,能够分清不同等级面积的,分别按各自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否则,按土地高等级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和税额标准追溯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庆政发〔1998〕5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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