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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局关于委托交通部门代征货物营运车辆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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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44828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局
文件编号: 哈地税发[2008]71号
文件名: 哈尔滨市地方税局关于委托交通部门代征货物营运车辆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08-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哈地税发[2008]71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局关于委托交通部门代征货物营运车辆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公告
哈地税发[2008]71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局关于委托交通部门代征货物营运车辆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公告
  哈地税发[2008]7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1日
  为加强货物营运车辆的税收管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决定:
  自2008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企业货物营运车辆(不包括自开票企业车辆和已委托其他部门代征税款车辆)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由税务部门委托省交通厅征费稽查局哈尔滨征费一处、哈尔滨农垦交通局所属征费部门代征。营运车辆的确认由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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