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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信 息
曾耀辉(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文 章 内 容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了多个革命根据地。随着根据地逐渐巩固,党探索和制定了根据地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和相应税收制度在各个根据地陆续实施,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发动广大劳苦民众参加民主革命,深入开展革命战争,推翻旧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党在各个时期革命根据地制定的税收政策,都深受马列主义税收思想在中国传播的影响。
一、马列税收思想概述
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有许多关于税收思想和实践的论述,其中一部分是专门论述税收的文章,而大部分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位导师在阐述理论观点与开展政治论争时提出的。列宁在其著作和讲话中,亦多处对税收进行了论述。这些税收思想,对指导中国共产党制定税收政策和开展税收实践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对税收本质的论述
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指出,税收是国家依据公共权力对剩余价值或者剩余产品进行的再分配,是国家在经济上的体现,具有很强的阶级性。一国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依靠政治权力对被统治阶级进行管理,开展公共性活动,而这些活动必然要有物质基础,因此需要国民向国家无偿付出,这些付出就被称之为税收。税收由整个社会提供,是民众在满足生存需要之后所付出的剩余劳动价值。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税收问题一直是推翻所谓天赋王权的首要原因。从马克思的论述可推断,税收负担的多寡直接影响政权兴衰,适度合理的税收能够促进国家稳定发展,长期不合理的税收则可能会引起国家政权的更迭。赋税苛重,是推翻旧政权名正言顺的理由。
(二)对税收作用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奶娘。“赋税几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唯一的经济来源,是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物质基础,强有力的政府与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马克思十分客观地评估税收作用,揭示了税收的作用主要限于分配关系的改变,但不会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他指出:“捐税最多只能够在一些次要的方面改变直接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基础的分配关系,比如工资与利润的关系,利润与利息的关系,地租与利润的关系,但是却丝毫动摇不了这些关系的基础。”在马克思看来,虽然税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税收改变一些分配关系,但是在分配的同时也会对生产与消费产生反作用,从而达到调节从商品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的目的。在改变这些分配关系上,低估税收的作用是不对的,但过高估计税收的作用,认为税收能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甚至企图用税收代替必要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同样是错误的。列宁在建立苏维埃联邦的过程中,不断认识到税收的作用,并主张实行所得税获取财政收入。他指出:“我们认为,必须改用按月征收所得税的办法。从国库获得收入的人数在增加,应当采取措施,用扣薪金的办法向这些人征收所得税。”他于1922年1月又提出:“政治局要求财政人民委员部集中一切力量尽速增加税目,增加税收入库,并切实修正总预算。”列宁主张建立苏维埃税收制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三)对税收负担与税收分配的论述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从税收负担来看,资本主义国家无论采用比例税制还是累进税制,都存在不公平分配。比例税制按照比例税率课征,由于穷人与富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有明显差别,按照同一税率课征税收是明显不公平的。累进税制的适用税率随收入的增加而提高,看起来更加公平,但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这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财富分配严重不均引发社会矛盾日益激化,资产阶级迫不得已在税收征收形式上稍作改变,以抑制社会的日益不平等,缓解日益严重的阶级矛盾,而且也是由于不采用累进税制难以让纳税人接受,无法取得需要的财政收入以供日益膨胀的剥削阶级需求。而列宁指出:“党要求无论如何要减轻向中农征收的特别税,甚至不惜缩减税收总额。”从中可以看出,列宁倾向于红色苏维埃政权向民众征收较轻的税收,哪怕是税收总额缩减也不能使民众承担高税负,体现了列宁的民本思想。
(四)对税负转嫁的论述
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税负转嫁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一种剥削形式。在资本主义国家,不仅按比例税率征收的流转税能够进行税负转嫁,按累进税率征收的所得税等税种也可能发生税负转嫁。“那种认为所得税似乎不触及雇佣工人的说法,显然是无稽之谈;在我们目前的这种企业主与雇佣工人的社会制度下,资本家在遇到增税的时候,总是用降低工资或是提高价格的方法来补偿损失。”“商人不仅把间接税的总数,而且把为缴纳间接税所预先垫支的资本的利息与利润也加到价格中去。”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可以看出,比例税制和累进税制在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够转嫁税负,但相对来说,比例税制税负转嫁的幅度更大、更直接。
(五)对保护关税的论述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关税对国家经济和安全起到保护作用,但在资本主义国家,无论以国家的名义还是以民族的名义实行自由贸易或保护关税政策,维护的都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工人得到的工资不会多于他们维持生存所必须得到的部分。列宁则指出:“卡特尔限制了为国内市场的生产,却扩大了为国外市场的生产,在国外市场出售商品赔钱,在国内则以垄断价格把商品售给消费者。只要实行保护关税政策,就必然会采取这套办法,指望用自由贸易制来代替保护关税政策是没有任何根据的。”由此可知,列宁认为保护关税政策是国家统治者把控经济和市场不可或缺的工具。
(六)对税收实践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学说认为,无产阶级必须利用捐税打击私有财产。国家财政需求依赖于对个人私有财产权合法化征收来实现,这就使得国家机器的运转不需要国家本身来经营过多的资产,而是通过把财产权长期留在公民手中作为“税源”,再通过已经合法化的手段和途径来适度征取。为弥补客观造成的贫富之间的差距,最终实现社会公平,马克思主张对私有财产进行一些必要的扣除之后,通过税收的形式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形式转移给无收入或低收入群体,以缓解社会分配的不公平。马克思主张用征收高额累进税的办法来限制和消灭资产阶级,以实现社会公平,认为要通过征收高额累进税来进行一定的扣除,从而调节不同消费者之间的收入水平。马克思从全社会总产品分配的高度集中,阐述了政府利用税收手段筹集收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和内容,明确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成为税收征收与社会保障实践的重要理论依据。列宁认为,课税制度不统一是不正常的现象。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各地区谁想怎么征就怎么征,谁需要怎么征就怎么征,当地条件允许怎么征就怎么征”。根据列宁关于课税制度要统一的思想,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于1918年上半年颁布法令,按收入来源以及课税财产的价值,规定全国统一的所得财产税,并实行高额累进税率和定期收税。同时,还对奢侈品规定了间接税。由于后来国内战争和外国武装干涉,致使这个法令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但列宁的税收统一思想给苏维埃政权税收制度指明了方向。
二、马列税收思想影响根据地党的税收政策的若干方面
马列税收思想对根据地党的税收政策形成与贯彻落实影响深远。
(一)废除苛捐杂税
革命根据地建立以前,百姓负担沉重,受尽苛索之苦。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所提出的税收问题始终是推翻天赋王权的首要原因的理论和列宁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征收轻税的思想,推行废除苛捐杂税的政策,取消旧政权的税收制度,建立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税收制度,巩固人民政权。因此,党在土地革命初期,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没收地主的土地交给农民,废除一切苛捐杂税的思想。毛泽东同志在1927年8月召开的中共湖南省委秋收起义准备会上指出:“必须没收地主的土地交给农民……并宣布废除对农民的各种苛税;征收农业税”。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在其后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规定,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性所得税。党和苏维埃共和国制定的法律条文,为废除苛捐杂税指明了方向,也使旧政府苛捐杂税在革命根据地范围内完全废除。
(二)建立新型人民政权税收
革命根据地建立以后,生存和发展是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而财力支撑是根据地存在的物质基础。在根据地建立初期,打土豪和战争缴获成为财力的主要来源,但由于打土豪不能持续,战争缴获比较有限,财源的稳定获取变得十分迫切。受列宁在苏维埃区域建立税收制度思想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加深了对税收的认识,推行建立新型人民政权税收政策,从井冈山斗争时期就开始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贫苦农民,适当征收土地税,并制定颁布《井冈山土地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土地改革,对土地税的征收和减免作出具体规定。其后,各革命根据地都进行了建立税收制度的尝试。根据列宁国家税收统一思想,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并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时,由共和国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规定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包括农业税、工业税、商业税等。尽管由于根据地处于分割状态,人民政权税收制度事实上一直没有统一,但在1948年后解放战争不断取得胜利的背景下,党决定着手建立新中国,做好了统一国家税收制度的准备。
(三)实行更为公平的累进税制
党在土地革命时期,以马克思主义税收负担和税收分配思想为指导,坚持先进性原则,主张彻底废除旧中国的税制,对经济情况不同的人课征不同的税收,实行更为先进的累进税制,采用累进税率以实现纵向税收公平。全面抗战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先后建立了以统一累进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和抗日民主政府为保证抗战需要和减轻人民负担而采取的一项十分必要的税收政策。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推进统一累进税,并在解放区取得重大进展,广泛推行税负公平的统一累进税,显著调动了解放区民众发展生产与缴纳统一累进税的积极性,促进了解放区经济发展,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夯实了财力基础。
(四)体现税收的阶级性和革命性
党在土地革命时期遵从马克思“税收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依靠公共权力对被统治阶级实施管理”的思想,坚持阶级性原则,对剥削阶级课征重税,利用捐税打击私有财产,对劳苦大众征收轻税,并制定多项减免税政策。抗日革命根据地出于统战需要,税收制度在旧制度基础上变动不大,主要是通过提高起征点来免除贫困阶层过高的税收负担,征税对象主要为地主、富农。解放战争时期,农业税一般按土地常年产量累进征收,为了进一步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老解放区和新解放区的农业税采取不同的办法,凡是已经实行土改的地区,农户都比较公平地分得了土地,超过起征点纳税的农户比重较大,而新解放区尚未实行土改,主要将税收负担加在拥有土地多的地主和富农头上,贫下中农因土地少大部分达不到起征点。
(五)保障革命和建设财力需求
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列有关税收作用的思想,认识到通过打土豪和战争缴获来筹措革命和战争经费只是权宜之计,必须通过税收手段获取稳定的财力,并将建立税收制度保障革命和建设财力需求作为党和人民政权的一项重要政策。税收制度建设成为根据地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各级人民民主政权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为人民军队的革命战争经费需要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财力保证,保障了根据地党政军民的供给。
(六)促进根据地经济发展
党按照马克思税收能够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的思想,在土地革命时期坚持用税收调节经济,促进根据地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打破敌人封锁。在全面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为鼓励发展生产,长短脚户运盐及农户纺织与养猪收益一律免征公粮,佃户按税率表减半征收。在解放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对纯供给性公营工厂及政府鼓励发展的企业实行减免政策,并对鳏寡孤独、老幼残废、无所依靠及贫苦小商仅能维持其生活者予以免税,对因遭灾害而损失者、退伍及残废军人的经营,酌量减征或免征。党和根据地政府还充分运用马列关税保护思想,主动将关税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开展对敌斗争的重要工具,制定得当的关税政策促进生产恢复和商品流通,确保根据地经济安全。
三、新时代运用马列税收思想指导税收实践的启示
在马列税收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既照顾了根据地经济发展状况,又顾及人民的负担能力,使发展生产与增加供给有机结合起来,对于保障人民政权和革命战争的资金与物资需要,配合经济政策促进生产经营的恢复和发展,维护根据地人民群众的利益,发展根据地各项事业,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革命根据地税收还为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税收事业的蓬勃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夯实了基础。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税收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而马列税收思想对深化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同样具有很强的启示作用。
(一)持续优化税收制度
革命根据地的先辈们以马列税收思想为指导,创立了以累进税制为主、适合当时情况的税收制度,在税收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且通过不断调整和充实根据地税收政策与制度,摸索出好的税收工作方法和措施,克服困难,持续深化根据地税收工作实践。在新时代,马列税收思想对持续优化税收制度仍有许多启示。如在税收制度完善的过程中,适度降低具有累退效应的货物劳务课税比重,提升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比重;注重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民生行业税负,建成与国家持续稳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体系。
(二)不断促进税负公平
在新时代,应努力践行马列税收思想,通过持续减税降费减轻社会总的税收负担水平,并着重减轻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的税费负担。加大帮扶弱势群体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对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持续进行税收扶持,将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统一调整为实行免征额的优惠政策,以解决起征点临界区税负差异大的问题;探索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及时调整制度,减轻收入水平不高的工薪阶层税收负担。
(三)切实调节收入分配
马列税收思想中,调节收入分配是重要内容。根据地税收工作在充分发挥组织财政收入职能作用的同时,还充分体现了人民税收的本质特性,较好地发挥了促进和调控根据地经济的作用。迈入新时代,更应遵循马列税收思想,通过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调整完善消费税税目税率、适时开证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收手段,切实调节各阶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
(四)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马克思和列宁特别重视发挥关税在维护国家安全与经济利益中的作用,革命根据地充分利用税收的特殊作用开展对敌经济斗争,维护根据地利益和安全。新时代,应践行马列运用关税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思想,通过适时调节关税税率和其他各种奖限措施,引进国家亟需的资源和技术,促进中国制造与中国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增强国际竞争力,切实维护国家主权与经济安全。
(五)充分发挥税收作用
马列税收思想充分肯定税收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当中的作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将马列税收思想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简便实用的税收制度,促进了根据地各项事业的发展,为根据地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收入和人民军队的革命战争经费需要。新时代,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各项决策,不断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税收立法质量,坚持依法治税,构建税收共治机制,提升税法遵从度。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加速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推动税收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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