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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哈工信发[2011]32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哈工信发[2011]3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2日
市属工信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精神,经过与市国税局、地税局沟通协调,现就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获得2008年至2010年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含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资金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要求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对已经征收所得税和2010年获得的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含中小企业资金)尚未征收资金所得税的企业,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属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税或免税手续。
三、请及时将文件精神通知到相关企业,并为企业提供相关要件,帮助企业办理免、退税事宜。市工信委产业政策处联系电话:8466435484664878;联系人:张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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