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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北京人社局 京人社发〔2021〕4 关于北京市2021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 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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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2 10: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106/t20210611_2411258.html
发文单位: 北京人社局
文件编号: 京人社发〔2021〕4
文件名: 北京人社局 京人社发〔2021〕4 关于北京市2021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 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1-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人社局
关于北京市2021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 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1〕4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440元,二级伤残405元,三级伤残
370元,四级伤残335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另行发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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