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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份政策指引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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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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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2 02: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临沧税务
标题: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份政策指引请收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ODU1MjM1NA==&mid=2247496050&idx=1&sn=8995f42ea7d8ee250b083d54355c7176&chksm=ea04d63fdd735f2984d639970cd79272eaac9c3a0690b0f1e2d6ba1bae8412c93ca575c2239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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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税务总局也发布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策指引》,对公告内容进行了说明,进一步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关于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收政策详细解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之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二)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哪些企业按75%加计扣除

(一)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二)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四、哪些企业按100%加计扣除
(一)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二)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举例说明
甲制造业企业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加计扣除额时:
之前:加计扣除金额=100*(1+75%)=175万元;
之后:加计扣除金额=100*(1+100%)=200万元。
前后比较,甲企业在享受了该政策后可以多扣除25万元,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税务负担。

五、多业经营企业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
(一)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二)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五、如何提前享受上半年加计扣除优惠

(一)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优惠内容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举例说明
甲制造业企业2021年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发生50万元。
之前:加计扣除金额=50*(1+75%)=87.5万元,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之后:加计扣除金额=50*(1+100%)=100万元,2021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

改革清缴核算方式有什么好处?
政策规定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缩短结算期限,意味着当年可以扣除的金额增大,交税占用的现金流减少,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是十分有利的。不少制造业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企业财务负担比较重,这样做可以为企业节省现金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措施对企业开展创新来说,是“真金白银”的支持,有利于节省企业的研发成本并鼓励其开展创新活动,为我国制造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提供助益,对于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大家都快学习起来吧!

本期政策审核: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国家税务总局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税务局税政一股。
本期编辑:国家税务总局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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