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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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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4583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1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1号
  全文有效
  2013-4-26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要求,现将我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启用时间
  黑龙江省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定于2013年6月1日启用,届时车购税征管系统将按照升级后的打印软件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6月1日后,剩余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各市(地)国税局及试点县(市)国税局票证中心负责收缴销毁。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规格、式样
  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规格为160×248mm(式样见附件)。
  三、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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