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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星空] 热点问答|天津税务在线访谈解答企业所得税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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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财税星空
标题: 热点问答|天津税务在线访谈解答企业所得税热点难点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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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天津税务在线访谈解答企业所得税热点难点问题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在线访谈活动网友留言问题的回复

发布时间:2021-04-19 13: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主持人] 有网友想了解一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扣除政策?
  
  [陈林峰] 为切实调动企业扩大产能,加快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及供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规定,明确自2020 年1 月1日至2021年3月31 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陈林峰] 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关注两点:一是该项政策的享受主体是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二是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无需提交资料,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即可。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该公司2020年度发生了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年度汇缴申报扣除时应注意什么?
  
  [黄橡文] 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9 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一是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对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黄橡文] 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关注两点:一是企业直接捐赠的,接受捐赠的对象只能是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不包括研究机构和其他单位等,企业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二是企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相应行次即可。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该公司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可以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么?
  
  [黄橡文]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8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其中旅游是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企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 以上。
  
  [黄橡文]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5号文件规定,电影行业企业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8 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黄橡文] 如果贵公司属于以上政策规定的行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是一家在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如何申请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陈林峰] 我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陈林峰] (一)办理流程 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天津市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认定。
  
  [陈林峰] 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所在地的区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合认定。
  
  [陈林峰] (二)办理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每年办理两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1日和7月1日至8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是一家慈善组织,想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要报送哪儿些资料?
  
  [陈林峰]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时,需报送以下材料,非营利组织应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宗教院校登记证等;
  
  [陈林峰]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陈林峰]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时只需提供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材料及申请当年的第(四)项、第(五)项材料,不需提供上述第(六)项、第(七)项材料。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2020年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黄橡文]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黄橡文] 如果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想了解一下2020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是否还执行?
  
  [黄橡文] 2017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1% 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政策2019 年底到期。为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2 号),将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底。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因工作需要,职工进行核酸检测,票据为个人姓名,该项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黄橡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因此,企业职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纳税人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陈林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由于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社保费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委托保险公司管理,保险公司不予开具发票,凭借哪些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陈林峰]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委托保险公司管理,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部分,可凭委托协议、资金支付记录等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黄橡文] 参阅《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黄橡文] 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黄橡文]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进行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适用什么实际税率优惠?
  
  [陈林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陈林峰] 故您公司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实际适用5%税率。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超过部分实际适用10%税率。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因业务调整计划于2021年5月份进行注销,注销前的汇算清缴申报如何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陈林峰] 您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注销前进行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协会是一家在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申请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取得的哪些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黄橡文]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事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么?
  
  [黄橡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软件提示我公司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请问如何处理?
  
  [陈林峰]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六个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的判定,是指以相关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如企业因行业信息登记有误未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对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所属行业信息进行调整后,通过汇算清缴申报享受优惠。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研发费用的财务归集及账务处理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陈林峰] 按照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取得政府部门拨付的科技项目专项资金,请问相关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是否能够享受加计扣除?
  
  [黄橡文] 企业获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如已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如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其对应研发费用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加计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能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么?
  
  [陈林峰]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非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必要条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只要不属于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且发生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汇算清缴中“佣金及手续费”里的“对外支付手续费”指的是什么?
  
  [黄橡文]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6行“佣金及手续费支出”的第2列、第4列以及第6列“其中:境外支付”,分别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中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佣金及手续费金额。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视同销售的样品已经缴纳了增值税(销项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吗?
  
  [黄橡文]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针对将货物用于样品,应该按照规定进行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并在汇缴申报时通过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汇算清缴的职工薪酬表的账载金额和实际金额,税收金额不太明白具体怎么填写,希望举例说明,谢谢。
  
  [黄橡文]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支出的对应项目金额,“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对应会计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具体填报案例如下。
  
[黄橡文] 甲公司2020年3月份发放2019年度已计提未发放的年终奖及绩效奖300万元;2020年度计提工资1100万元(其中预提年终奖200万元),当年实际发放工资900万元,2021年1月发放2020年预提的年终奖100万元;
  
  [黄橡文]
一、会计处理 (以万元为单位)
1.2020年发放2019年绩效奖: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2.2020年计提工资: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1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100
3.2020年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4.2021年发放2020年度奖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黄橡文] 二、申报表填报分析过程
(一)账载金额(计入2020年度成本费用的工资)=1100万元
(二)实际发生额(2020年“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及奖金”的借方发生额)=300+900=1200万元
(三)税收金额(按照税法规定当年允许扣除的金额)=900+100=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近期看到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将制造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请问2020年度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按什么标准执行?
  
[陈林峰] 按照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因此,202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
  
  [陈林峰]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文件规定,将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自2021年实施。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以前年度均享受了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请问2020年度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条件有变化么?
  
  [黄橡文] 按照《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属于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优惠事项,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因此,2020年度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相关部委下发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判断企业是否能够享受10%优惠税率。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自2018年度,已经按照原有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进入“两免三减半”优惠期,请问2020年度我公司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是参考旧文件还是新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
  
  [陈林峰] 按照《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新政策规定,可按新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号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准备申请享受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如何取得清单资格呢?
  
  [陈林峰] 申请列入国家清单的企业,可参考《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技高〔2021〕4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按文件规定的时限在发改委网站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和佐证资料。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2020年度取得了大额股权转让收入,请问会影响我公司享受15%税率优惠么?[2021-04-19 11:00:33]
  
  [陈林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证书后,在享受优惠期间,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指标仍然需要满足政策规定要求。如企业2020年度获得股权转让收入金额较大,导致企业2020年度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低于60%,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已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还能叠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黄橡文]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属于税率式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税基式优惠,两者没有冲突,企业符合相关优惠条件的,可叠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同时享受两项优惠么?
  
  [黄橡文] 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属于税率式优惠,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如企业同时符合两项优惠政策条件,由于现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优惠力度更大,建议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招用了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员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陈林峰] 天津市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陈林峰] 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就业,可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陈林峰] 天津市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陈林峰] 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退役士兵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持人]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司是外地在津分支机构,由于属于挂靠性质,无法取得总机构的分配表,可否选择单独纳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何种证明资料。
  
  [陈林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陈林峰]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纳税人: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我公司其中一项研发活动委托其他单位开展,但同时我公司技术也为此项目服务,包括项目小试、中试等研发活动,是在我公司开展,活动领用的材料、人工能否按加计扣除。也就是一项研发活动,立项是委托研发,已委托相关单位开展,但同时我公司也参与研发活动,那么如何享受加计扣除?一个项目可以既有自主研发又有委托研发吗?谢谢!
  
陈林峰:一项研发活动既涉及委托研发也涉及自主研发的,企业可按照两个研发项目进行管理,对自主研发项目和委托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分别单独核算,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网友纳税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必须通过管理费用核算才能享受加计扣除吗?我公司是科研机构,参与国家级研发项目时,部分资金来源于国拨资金,不足部分由我公司负担,根据规定我公司通过“科研支出”科目核算,我们的处理是对于国拨资金部分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我公司负担部分享受加计扣除,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我们核算时并未通过管理费用核算,想知道能享受加计扣除吗?
  
陈林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网友纳税人:2020年购入一辆20万元的车,当时一次性计提折旧,请问以后的汇缴应该如何调整,如何填表?谢谢
  
黄橡文:企业新购入固定资产,在会计上分年度计提折旧,在税收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规定享受了一次性扣除政策,造成税会处理不一致的,可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80相关行次进行调整。以该问题为例,企业应在车辆一次性扣除年度通过A105080表第11行填写相关数据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在后续会计计提折旧年度在相应行次填报数据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网友纳税人: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分三期开发,一、二期(2019完工竣备)在2020年1月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税,三期在2020年10月完工结转(后续无开发项目),本次进行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为亏损,是否符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我单位是否可以在本次汇算清缴时,进行追溯退税?
  
黄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一条: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网友纳税人: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利润为亏损,母公司在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陈林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因此母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其子公司的亏损。
  
网友纳税人:资产货物用于赠送,参考汇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对于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异,是否可以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30行进行纳税调整?
  
黄橡文: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捐赠支出,在视同销售的同时,可以按照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公允价值作为捐赠扣除额,并按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视同销售处理,通过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按照货物视同销售的公允价值作为捐赠扣除额,捐赠扣除额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行进行纳税调整。
  
网友纳税人:所得税申报表中无其他收益项目,如何填报?
  
陈林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申报表主表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网友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未提取跌价准备,还需要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表吗?税前扣除需要专项报告吗?
  
黄橡文:企业存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时应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无需报送,由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按照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网友纳税人:我想请教个人向企业提供劳务,是否必须以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如何判断个人是以劳务还是以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以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为判断标准,如果企业没有代扣代缴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提供劳务支出 是否可以扣除,谢谢!
  
黄橡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应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作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若不符合工资薪金,作为劳务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号公告)规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网友纳税人:股东是自然人,将发明专利转让给企业,企业如何操作才可以在所得税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陈林峰: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并按规定年限以直线法进行摊销的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网友纳税人:企业为员工在平安保险投保的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充医疗保险在5%限额内税前扣除的规定?还是属于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
  
陈林峰:对企业按照《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天津税务局2021.04.19日在线访谈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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