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是否不征个税?
针对企业在股改过程中转增资本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与《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三个文件中明确,企业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行为,个人股东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于企业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是否需要征收个税?近期,一份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表明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的态度。
2020年11月1日,《科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20年3月18日出具的《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改过程中所有者权益结构调整涉税问题的回复》,科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将净资产超过股本的部分233,440,445.42元(含未分配利润20,976,139.42元及股东投入形成212,464,306元)列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股改中尚未进行实质性的分配或转增股本处理,可暂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据此,整体变更过程中暂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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