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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税童行】与少年儿童有关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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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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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 03: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玉溪税务
标题: 【与税童行】与少年儿童有关的税收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EwNTY1MA==&mid=2649451773&idx=4&sn=58caa361e37a54bcb2756ff01b130f73&chksm=8f45aee0b83227f6d3f26d4a59352af51497f7d459ddf23c4401d89414cf07b6966b2fc5014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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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少年儿童有关的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醒:
1.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文规定执行。
2.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增值税

免税政策


一、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二、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收入。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五、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醒:
1.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2.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六、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提醒:
1.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2.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简易征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提醒: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先征后退政策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两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提醒:
1.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2.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3.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7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编辑:蔡妲霓
审核:宋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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