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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说税】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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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6-2 0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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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云南税务
标题:
【小云说税】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Y5OTEzNQ==&mid=2651962382&idx=4&sn=b3d061fc88053b5f1b39eb2e43616bbb&chksm=8b490b9ebc3e8288669ee224ab3a63e88a0fc26dd3eb8b7c65fa5bd69458bb47fa20db57a51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01
二维码:
-
问:
请问增值税普通发票除了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外,其他信息如地址、电话、银行等信息漏写或者错写,那么这张发票是否还能正常使用?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综上,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是企业的话名称必须填写,购买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应按实际情况填列完整。
问:
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问:
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收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接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与取得普通发票的作用一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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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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