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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第2号
|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市属爱辉区、经济合作区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所属区地方税务局。对困难减免税的审批管理要严格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市属爱辉区、经济合作区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所属区税务局。对困难减免税的审批管理要严格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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