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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卫舒羽(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收研究所)
肖 鹏(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一、引言
企业研发活动是衡量创新能力与潜力的重要指标,对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现实中,由于研发活动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需要大量时间和资金消耗,单纯依靠市场力量难以有效激发创新活动主体持续的研发热情(田发 等,2019),这为政府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政策支持提供了理论依据。通常而言,现行用于激励企业研发活动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两种,且因政策工具特征不同,两种政策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存在差别。
部分学者认为,财税政策能够显著激励企业创新。于谦 等(2014)、王玺 等(2015)认为,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显著,能有效解决企业研发与创新活动的溢出效应。Czarnitzki(2005)、白俊红(2011)、李晓钟 等(2019)认为,财政补贴对企业的研发创新具有正向激励作用。李维安 等(2016)研究发现,税收优惠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绩效,但激励效果在不同企业间存在差异。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财税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激励作用有限,Lokshin 等(2012)认为,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有限,一些市场失灵问题甚至可能扭曲税制。王春元 等(2018)基于融资约束视角的实证研究,发现双重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有抑制作用。Busomi(2000)、Klette 等(2012)研究发现,财政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挤出效应,不具有正向激励作用。颜晓畅 等(2020)基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A股上市公司2007~2017年数据的实证研究,认为财政补贴显著提高企业的经济绩效,但对创新绩效影响不明显。
还有部分学者对比研究不同财税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Guellec 等(2003)基于OECD成员国数据研究发现,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都对企业创新具有正向激励作用,短期内财政补贴作用更明显。郑春美 等(2015)、邹洋 等(2016)、陈远燕 等(2016)认为,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的激励作用远大于税收优惠。储德银 等(2017)认为,财政补贴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产出激励不明显,甚至可能通过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间接效应抑制专利产出,而税收优惠通过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间接效应显著激励专利产出。王彦超 等(2019)从企业所处区域、行业特征、盈利能力等方面研究,发现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的激励作用存在异质性影响。
综上已有研究,结论虽不尽相同,但大都停留在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激励的层面。本文以2007~2017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了财税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并进一步探究企业规模、股权性质等因素对这一激励效应的调节作用。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的激励作用
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是政府财税政策的两种工具,被各国广泛采用(李维安 等,2016)。税收优惠政策是指企业取得相关的资质认定或符合一定条件后可按照低于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补贴是指国家出于某种目的而向企业无偿提供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类资产(王艺凯 等,2020)。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企业享受财税政策的事实可以向社会传递积极信号,有助于企业缓解融资困难,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研发投入。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具有显著的正向激励作用。
(二)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的激励效应不同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同为政府进行创新激励的重要政策手段,但二者对企业的创新激励具有显著差别。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意味着企业只有在研发成功后、进入产品生产与推广环节才能获得相应补偿,是一种事后补偿;财政补贴意味着企业在研究项目开展时就能获取资金支持,是一种事前补贴(邹洋 等,2016)。从激励效果看:税收优惠通常通过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式实现,企业研发投入会随着可获得减免额的增加而增加;财政补贴相当于一笔既定收入,不会随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而增加,因而对提高企业研发热情作用有限(田发 等,2019)。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相对于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对企业的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更明显。
(三)企业规模的调节作用
一般而言,大型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雄厚,更具规模效应,具有更多高水平知识积累、具备更强的营销与财务能力等(白俊红,2011),抗风险能力明显高于中小规模高新技术企业,风险容忍度更高,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高水平、难度大、周期长的创新项目,而中小规模企业更偏向于采取“跟随战略”而非冒险进行高难度的自主创新(周黎安 等,2005)。因此,大型企业更有意愿与实力响应政府的财税政策,加大创新投入。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3:随着企业规模扩大,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会增强。
(四)股权性质的调节作用
有学者指出,股权性质显著调节财税政策的绩效,国有性质有利于发挥财税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激励作用(于潇宇 等,2019;徐倪妮 等,2020)。广泛分布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我国国有企业,具有资金充足、规模较大、政策倾斜较多等特点,具有更高的创新实力与意愿(李晓钟 等,2019)。此外,从2004年开始,国务院国资委以业绩为依据,加大对国有企业奖惩,使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与促进创新的意愿更强烈,也就更具动力响应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的激励。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对国有企业的创新激励作用大于民营企业。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定
本文构建如下基本回归模型:
其中,i代表不同的上市公司,t代表不同的年份,φi为个体固定(随机)效应,ηt为时间效应,εi,t为误差项。
变量说明如下:
1.被解释变量。借鉴田发等(2019)做法,使用企业研发投入(R&D)作为被解释变量,用以衡量企业的创新投入。
2.核心解释变量。(1)税收优惠额。参考储德银(2017)的做法,企业所得税优惠额=利润额×(名义所得税税率-实际所得税税率),其中名义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财务报表中公布的税率,实际所得税税率为实缴所得税与税前总利润的比值。(2)财政补贴。参考郑春美 等(2015)方法,考虑财政补贴对企业的影响具有滞后性,统一采用前一年度财政补贴总额来衡量当前年度财政补贴对企业的支持程度。
3.控制变量。在参考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本文选取以下对企业创新有重要影响的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股权性质、企业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行业特征、企业年龄、无形资产。
(二)数据说明
本文选取2007~2017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并对样本数据作如下处理:(1)剔除重要解释变量缺失的样本;(2)剔除当年IPO样本;(3)剔除保险、金融类企业;(4)剔除ST类上市公司;(5)剔除重要变量值明显异常的样本。最终得到1226个有效样本。原始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见表1(略)。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略)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以2007~2017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运用固定效应模型实证检验了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两种财税政策工具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研究发现:一是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显著的正向激励作用,且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优于财政补贴;二是财税政策对不同规模企业的研发投入的影响存在明显差异,财税政策更能显著促进大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中小企业的激励作用弱一些;三是财税政策对不同股权性质的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不同,其中对国有企业的激励效应强于民营企业。
(二)政策建议
1.加大财税政策运用力度,扩大政策适用范围。首先,财税政策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政府应根据企业现阶段的研发投入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财税政策的力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其次,创新财税政策的方式,增强财税政策灵活性。政府可通过多种方式资助科技型企业,包括设立科技型企业研发专用款项、为创新型人才设立专项住房补助、适度减免个人所得税等,丰富现有的财税政策手段,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杠杆作用。最后,适度扩大研发创新类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通过降低政策门槛、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证等,让更多企业享受财税政策,更广泛地促进创新活力迸发。
2.兼顾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的平衡性,着重利用税收优惠促进创新。本文研究证明,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均能显著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都是政府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重要手段,两种手段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才能最大化发挥作用。建议利用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效果更强的特点,通过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延长优惠年限、扩大优惠对象等,刺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还要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和实际需求,相机抉择调整财政补贴额以及税收优惠额度和优惠年限,确保财税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效率。
3.健全财税政策监管机制,完善激励效应评价机制。事前对享受到财税政策的企业信息、扶持项目等及时披露,事中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的持续检查,事后及时跟进评价财税政策激励效果,并依据评价结果调整优化财税政策。适度向创新能力强、创新前景好的企业进行政策倾斜,处理好政策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同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杜绝“虚假研发”现象,鞭策企业高效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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