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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关于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有关签订三方协议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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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6 14: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7/t20180731_1818172.html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文件编号: 冀国税发〔2009〕31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有关签订三方协议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关于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有关签订三方协议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9〕3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石家庄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联河北分公司: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向纳税人提供安全、便捷的税款缴纳方式,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按照河北省横向联网业务处理要求,纳税人必须在业务开通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缴税账号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附件1),才能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实现实时缴纳税款或批量扣税。同时,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共同签订的三方协议是税务机关、银行各自业务处理系统办理业务的法定依据。现将签订三方协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签订协议的处理流程
  已经与银行签订协议的纳税人,无需重新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已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各商业银行接收税务机关发送的《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附件2)后,批量办理电子签约及验证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一)税务机关将已经与银行签订协议纳税人的相关电子信息生成《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并传递给各相关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组织对《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内容逐一进行核对,其中“缴款单位名称”栏需要银行填写纳税人账户名全称;“付款开户行行号”栏需要银行进行重点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修改系统内相关对照表信息。其他栏内容不需更改。
  (三)商业银行将《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内容填写核对完毕后,将相关信息批量导入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并将修改以后的《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传递给税务机关。
  (四)税务机关根据银行返回的《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生成电子协议并发起验证,验证不能通过的,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开户银行核对并查找原因,确保协议信息的有效维护及验证通过。
  二、关于新纳入银行扣税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流程
新纳入银行扣税(费)系统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签订三方协议:
  (一)新纳入银行扣税(费)系统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申请信息发放三方协议书。
  (二)纳税人将三份(或四份)三方协议书提交给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对协议书有关内容进行确认后,补录相关信息,签章并留存一份,将剩余三方协议书退还纳税人。
  (三)纳税人将银行确认后剩余的三方协议书送主管税务机关验证,主管税务机关验证通过的三方协议即为有效协议。
  (四)三方协议验证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将一份协议书存档,一份交纳税人留存。
   三、关于解除三方协议的流程
纳税人需要终止三方协议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同意后在系统中解除扣税(费)关系,同时通知相关银行。
横向联网三方协议有关具体事宜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委托扣款协议书
    2. 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

附件:

1.委托扣款协议书.doc (27.5 KB, 下载次数: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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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发〔2009〕31号  发表于 2020-7-21 10:51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7/t20180731_1818172.html  发表于 2020-4-1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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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0: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关于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有关签订三方协议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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