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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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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 01: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5468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0-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0.3.20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现将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1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25%,2020年2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50%,到期后恢复到原定额。
  二、对纳税人定期定额的调整工作,由黑龙江省税务局后台批量处理。纳税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按照“我要查询”—“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信息查询”路径,查询核定月经营(所得)额。2020年1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于2020年4月1日后查询;2020年2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于2020年5月1日后查询。
  三、纳税定额调整的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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