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48
  • Tax100会员 32535
查看: 781|回复: 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9〕18号

963

主题

1821

帖子

18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849
2020-4-16 14: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2/20180612144630007.s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津国税流〔1999〕18号
文件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9〕18号

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拍卖行,可由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4%,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税额,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三、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拍卖行销售自有货物的,必须从帐务上分别核算,不得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而应按有关规定,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对拍卖行拍卖执罚部门和单位的罚没物品,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zip (6.39 KB, 下载次数: 1)

点评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2/20180612144630007.shtml  发表于 2020-4-16 14:2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