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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功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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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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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9 23: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昆明税务服务号
标题: 【温馨提示】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功能调整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Y3MjAyMw==&mid=2649574508&idx=2&sn=e38bad6ae02a0f21391f81a77c97c522&chksm=8843ab54bf34224280aaeae569db6b95d97ada99b863b9aee3f8a9ac2506562bcd2fd76f143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6
二维码: -
温馨提示
云南省电子税务局(PC端)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要求,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已对代开发票功能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请知晓。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新增以下内容:

(一)小规模纳税人若代开发票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代开发票时全免。

(二)小规模纳税人若代开发票月销售额大于10万(季度30万)小于等于15万(季度45万),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规则如下:

1.若本次代开发票前,月代开发票累计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或季度小于等于30万),但累计本次代开预缴后大于10万(或季度大于30万),则在录入本次代开销售额时弹窗提示“该纳税人本月(或季度)销售额已累计超过10万(30万),两项附加费不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免征政策,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减半政策。”,同时减半补征本月(或季)全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计征依据为代开专票累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若本次代开发票前,月代开发票累计销售额已大于10万(或季度大于30万),则在录入本次代开销售额时弹窗提示“该纳税人本月(或季度)销售额已累计超过10万(30万),两项附加费不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免征政策,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减半政策。”,同时减半征收本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申报的月增值税销售额大于10万(季度30万)时,若月代开发票累计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且存在月代开专票的销售额时,需要在申报环节一次性征收当月全部代开专票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新增以下内容:

(一)小规模纳税人若代开发票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代开发票时全免。

(二)小规模纳税人若代开发票月销售额大于10万(季度30万)小于等于15万(季度45万),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规则如下:

1.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无增值税税额,不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若本次代开发票前,月代开发票累计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或季度小于等于30万),但累计本次代开预缴后大于10万(或季度大于30万),则在录入本次代开销售额时弹窗提示“该纳税人本月(或季度)销售额已累计超过10万(30万),两项附加费不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免征政策,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减半政策。”,同时减半补征本月(或季)全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计征依据为代开专票累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在代开环节只缴纳增值税而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情况下,系统限定不得开具发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情况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2日
来源: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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