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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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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9782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告[2012]2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2-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大地税告[2012]2号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
大地税告[2012]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
  大地税告[2012]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2月20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17号)精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3月26日起,在全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统一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纳税人现行使用的旧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同时停止使用;现行使用的《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剪贴发票》等其他发票可以使用到2012年4月30日。上述旧版发票停止使用后,纳税人发生相关业务时,应当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配套使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纳税人应当于2012年5月31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已使用和未使用的上述旧版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缴销等相关事宜。逾期使用旧版发票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新版发票式样及防伪措施可以登录大连地税网站(http://www.dl-l-tax.gov.cn/)查看。
  附件:(略)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普通发票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2.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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