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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和经营所得,办理个税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5000元,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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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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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9 20: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琼海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题】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和经营所得,办理个税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5000元,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扣除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NTA4NjEyNg==&mid=2666264656&idx=3&sn=25b044fea9dbdcce1a79ec2fbc83c577&chksm=f3f3d011c4845907e1bd2506531b8fdc0c052debf5880f5b5e9d8f156b9c213079d37b39c7f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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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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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税务

个人4月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经营所得,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费用5000元可以任选工资薪金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其中一项进行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及本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因此,个人4月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和经营所得,只能在工资薪金中扣除减除费用5000元/月,经营所得中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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