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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收汇,还能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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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19 19: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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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银川税务
标题:
【涨知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收汇,还能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zExOTQyMA==&mid=2649708146&idx=2&sn=f7c3af6707cd36d67d5e5117e810d611&chksm=8fa04ea1b8d7c7b73baa096296f6d7c7c9dd5ee82f7c4eb9003fff0323a2b297c53da315f90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2
二维码:
-
01
申税小微,我公司去年12月出口的一批货物,目前还没获取到电子信息!是不是超过规定期限就不能退税啦?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
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
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02
申税小微,我公司去年还有一笔出口业务,至今还不能确定能否收汇,这又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
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
,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03
申税小微,我们近期了解到,这笔业务的购买方可能要宣告破产,如果我们申请不能收汇,手续是怎么办理的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规定:
“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
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
按照您的描述来说,您这种情况符合本条公告附件三《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第五条规定:“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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