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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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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8 10: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734208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文件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1-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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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确  发表于 2021-5-1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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