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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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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12 15: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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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财政部先后修订发布了收入、金融工具、租赁等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为切实做好新准则贯彻实施工作,我们汇总整理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问题解答和财政部会计司的实施问答,形成“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系列”,供企业和广大会计人员学习参考。
问:如果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企业是否完全不能或者只能在一定比例范围(如10%)内出售该金融资产,否则不得认为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答:
参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相关应用指南,尽管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但是企业无须将所有此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因此,即使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或者预计未来出售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属于该业务模式时,应当考虑此前出售此类资产的原因、时间、频率和出售的价值,以及对未来出售的预期。但是,此前出售资产的事实只是为企业提供相关依据,而不能决定业务模式。如果企业能够解释出售的原因并且证明出售并不反映业务模式的改变,出售频率或者出售价值在特定时间内增加不一定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矛盾。即使企业在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而将其出售,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如果企业在金融资产到期日前出售金融资产,即使与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无关,在出售只是偶然发生(即使价值重大),或者单独及汇总而言出售的价值非常小(即使频繁发生)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此外,如果出售发生在金融资产临近到期时,且出售所得接近待收取的剩余合同现金流量,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因此,不能仅因存在出售情况或者出售超过一定比例而认为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问: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本准则施行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企业应当追溯调整。但企业在准则施行日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
因此,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应转入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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