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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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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6 11: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2/20180612155646055.s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津国税流〔2007〕28号
文件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辅导期、临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由各区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审批。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zip (6.73 KB, 下载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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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2/20180612155646055.shtml  发表于 2020-4-16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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