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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财税发展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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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2 11: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财税发展路径分析
依布拉音·巴斯提
(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作者系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区域金融。

[摘要]互联网金融因具有网络消费品“长尾效应”的特质,受到社金各界的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存在税制覆盖范围小、 税制照搬等问题。文章认为,应坚持经济效率原则和财政适度原则,在互联早金融相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进行税制优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税收效应;财税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7)03-0093-04


Analysis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ial Taxation Development Path
Yibulayin Basiti
(Institute of Banking, Xinjiang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Wulumuqi, Xinjiang 830011)

Abstract: Due to Internet finance had the "long tail"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 consumer goods, it received extensive attentions. There are problems such as small coverage of tax scale and old tax system in Internet finance. This paper considers that we should insist on effective economic and moderate fiscal policy and optimization of relevant policy about value-added tax and enterprise income tax.

Key words: internet finance; the tax effect; the fiscal and taxation development path


一、互联网金融的税收效应和归宿

(一)互联网金融税收效应和归宿分析理论前提

税收是政府社会职能履行的基本保 障和前提。政府能够按照相关的税收制度对经济主体的收入进行强制性的征收,这就是税收。政府具有执行相关职 能的权力,对市场秩序进行维持,并提 供便捷的设施设备,而政府职能的体现 之一就是互联网金融的征税问题,而这 类征税问题是经济主体获得收益的基本保障和前提。研究互联网金融征税是研 究互联网金融征税效应的前提,因此下 文将对互联网金融征税问题的理论进行 分析和阐述。


1. 税收价格论。有学者认为,税收是公民享受公共产品利益后承担的费用,社会公民在享受公共产品后以交税 的方式向政府支付相关费用,本质上来 说,税收就等于公共产品的费用。也有学者认为,征税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支付公共事业费。


2.宏观调控理论。市场调节是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竞争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等现象的存在使市场机制表现得不完善,此时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由于社会公民素质参差不齐,政府的调控行为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互联网金融税收效应分析

1.互联网金融的税收效应。(1)收入效应。税收机制下互联网金融经济 主体需要按照相应法律的规定上缴一定 的税收,减少了经济主体的收入。纳税的经济主体为了弥补这种收入减少借助其他渠道以获取更多的收益。由此可 知,税收机制对互联网金融经济主体具有激励作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征税有助于我国经济增长。(2)替代效应。征税机制会影响互联网金融服务或者产品的价格以及互联网金融经济主体的收益,为了避免这种现象,人们常常会选择其他产品代替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即替代效应。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常常将税收的增量与增量中税额的比值定义为边际税率,边际税率体现了互联网金融替代效应的程度,其值越大,互联网金融的替代效应越大。当税额较大超过人们的承受范围之后,人们将不再进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交易,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产生了阻碍作用。


2.互联网金融税收效应的影响。

(1)增加财政收入。我国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是税收,而税收是我国相关 部门执行职能的重要保证和前提。作为我国税收的一个重要分支,互联网金融税收机制以国家相关政策为手段帮助互联网金融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贡献了一 份力量。模式新颖的互联理年融对我国日益繁荣的资本市场来说无疑是锦上添花,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能够丰富征税来源,有助于我国财政收入的增加。(2)有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征税有助于良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建立,对产品交易进行监控, 保障产品交易的正常进行,进而推进互联网金融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征税将会对市场的投融资方式以及市场资本结构产生影响,合理的税收机制能够改善资本结构,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 税收机制能够帮助相关部门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业务,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3)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稳定健康的环境。首先,税收机制是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和运行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产生重要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生产者为了提高收益,减少税后负担,常常会选择优惠政策范围内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满足获取收益的基本前提下对互联网业务进行交叉组合,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其次,税收机制能够帮助互联网金融经济主体合理地制定策略和发展战略。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不仅涉及投资者和消费者,还卷入了相关的互联网平 台、机关部门。投资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会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约束,在此前提下投资者和消费者通常会制定相关的策略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交易双方在进 行投资之前通常会对收益一成本进行分析,投资决策主要由经济效益决定。过重的税收负担会严重降低投资者的收益,使投资者减少或者放弃投资,因此税收机制将会对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决策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


(三)互联网金融的税收归宿分析

税收负担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负担, 是纳税人按照法律应当承受的义务,征税行为将会给互联网金融纳税人带来一 定的经济负担。作为税收负担的最后环节一税负归宿包含法定归宿和经济归 宿。制约税收负担转嫁的因素有多种, 例如市场结构、征税产品的性质和类 别、供求关系以及征税范围等。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实施传统金融的税收政策,税收负担将会落在交易双方身上。 但互联网金融的需求价格弹性较高,因此应将大部分税收负担交由互联网金融 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互联网金融的征税机制直接决定了纳税人的税负。如图-1 所示,互联网金融企业承担了较多的税负,该现象将会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收益。过重的税收负担会加剧互联网金融企业利润下降的趋势,企业在过重的税负下会减少产品的生产。图-1中的产品供给图像左移,若市场需求保持不变,由于供不应求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产品价格上升,相关管理部门若不对此趋势加以控制,该互联网金融产品会因长期过重的税负而退出市场,这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繁荣是相当不利的。

图片11.png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税制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税制现状

从我国税收对象的立法角度来看,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征税机制及系统。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收暂行条例》出发,下文将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角度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税制现状进行分析。


1. 营业税相关政策分析。我国营业税的范围涵盖了金融保险业。我国 《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金融和保险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营业额是进行营业税征收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纳税人提供 劳务、转让或销售不动产获取的全部资金或者价外费用,如民间借贷中的利息收入、金融产品转让过程中赚取的差价等。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涉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政策主要包括:(1)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第三方平台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等,由于这些收入项目和传统金融类似,可以参考传统金融业务中这几个项目的征税标准。(2)网络贷款。佣金是网络贷款平台的主要经济来源,可以按照我国营业税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3)众筹融资。众筹融资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成交费,该收入的性质和传统金融中的手续费相同,因此可以直接参照营业税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但是众筹融资还涉及服务费、会员费等收入,传统金融中并没有类似的收入项目,因此还需要对这类收入的征税问题进行完善。(4)互联网基金。互联网基金与传统基金类似,其主要收入来自手续费和利息收入,可以按照传统金融的征税规定进行。但互联网基金还有部分收入来自管理费、投资顾问收入,原有的营业税管理条例并没有对应的说明,因此还需要完善。(5)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和传统保险类似,其收入都是来自于保险的销售额,因此可以按照我国当前保险业的计税要求进行纳税。


2.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企业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和利息收入。其中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可以是金融保险,也可以是咨询费,还可以是服务费和会员费,凡具有劳务服务性质的收入都可以认为是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而利息收入指的是债券、存贷款利息以及借款利息等,具体来说是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获得的收入。以上两类都可以参考传统金融中的企业所得税,进而确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所得税。


(二)互联网金融相关税制存在的问题

1. 税制覆盖范围较小。上文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税制进行了分析,不难发现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是具有一定差别的,但本质上具有相似 性。因此,传统金融的相关税收制度在 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金融是适用的,但与传统金融有差异的是,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网络平台上的金融模式,具有显著 的虚拟性,由此可知传统金融的税收制度不能够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 例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没有与互联网金融中会员费、服务费、投资收益、咨询费用对应的征税依据,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也缺乏手续费、佣金等互联网金融收入的征收依据,关于这类收 入项目的征税办法、缴纳流程都缺乏清晰的说明。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税法并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专门的立法,对互联网金融的征税管理还存在许多不明确的地方,甚至很多征税项目无据可循。


2. 税制照搬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蓬勃发展之势,对金融领域相关税制的调整显得尤为重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然会导致各类监管制度的出台和更新。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税收机制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管理的强有力手段,在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恰当的税收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环境的打造是有利的,而过于繁重的税收则会导致金融市场的紊乱,产生消极影响。 虽然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自身的特征,完全照搬传统金融的相关税收制度到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是不可行的,不但会增加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负,还有可能扰乱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秩序,严重的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萎靡,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


总的来说,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不但要从我国互联 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出发,还要结合我国的相关政策,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手段,最终实现为互联网金融市场打造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网络时代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财税发展路径

(一)互联网金融的征税原则

1. 经济效率原则。税收制度通过经济调控作用实现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最小化,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这是经济效率原则的理论基础。税收的调控作用必然会导致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产生变化,这是实际不可避免的现象。关于税收对经济效率的提升作用应当遵守两点。一是制定合适的税收辎尽可能避免过重的税负。不恰当的征税制度会严重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导致除税收成本外其他经济费用的出现,也就是前面说的过重税负,本质上来说,这些额外费用的产生是由不合理的税收制度导致的。因此,科学的征税方式对减少税收超额负担、提升经济效率来说是必需的。二是利用税收的合理分配提升资源的配置效率。合理科学的税收分配方案能够提升经济的收益。由于征税制度能够合理配置互联网金融资源,有助于经济效益的提升,因此税收的调控作用对市场交易的良好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既提升了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效率,又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 财政适度原则。财政适度原则要求政府能够同时考虑财政需求和税负能力,保证财政需求和税负能力的协调统一。如果政府仅仅考虑实际的财政需求而忽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负大小,会导致政府财政支出的浪 费。而过低的税负则满足不了政府的财政需求,不能实现政府执行相关职能的前提;过重的税负会严重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收益,导致税收来源的减少,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政府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时应当遵守适度原则,既要兼顾财政需求,又要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负能力,争取找到最佳税收点,以保证获得足够多的税收资金时,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税负大小合适,最终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相关增值税税制的发展路径

2016年,金融保险业被纳入我国 “营改增”范围。在“营改增”的背景 下,互联网金融朝着多元化方向创新发展,产生了更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互 联网金融试行增值税的征收对金融行业 的“营改增”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互联网金融增值税的征收项目应包含利息收入、咨询顾问收入、佣 金、管理费、手续费等。其次,关于我 国互联网金融增值税税率的确定,本文 将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确定增值税的税率。自“营改 增”后,我国增值税的税率设置为五档:0.6%、11%、13%、15%。根据我国“营改增”的现状,笔者认为这五档增值税税率是恰当的,不需要进行更 改。具体增值税税率的选取可按照金融业务11%、金融服务业务6%的标准进 行。再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税基的制定。税基涉及税额的计算以及缴纳依据和标准。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增值税税 目为利息收入,本文觉得一般计税、全额抵扣的方法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增值税的征收更为合适,可以确定该领域增值税的税基为企业的所有利息收入。互联 网金融服务增值税税基应当包含卖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关于互联网金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可以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即征即退。对 于企业增值税按照税率11%征收后,可 按照实际税负的3%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目的是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和创新。二是计税方式简单化。由于我 国“营改增”还处于过渡阶段,对于日 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釆用简 单的计税方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增值税进行征收。


(三)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发展路径

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直接关系企业所承担税负的大小。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即是企业收入和费用的确定。税基的确定对企业应缴税收金额、成本费用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条例确定收入金额应包括提供劳务所获 得的收入(包括手续费、咨询顾问收 入、管理费等)、股权利息、红利、沉淀资金收益等。而应扣除的基本项目费用应包括企业的运行成本、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税金等。


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设计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 (1)基于税率的优惠。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阶段,为了促进其快速发展,可以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置较低,以保证有一定税收收入的同时尽可能降低企业的税负。(2)基于税基的优惠。对于刚刚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可以享有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续的三年以我国所得税的法定税率25%进行减半征收。(3) 其他辅助优惠。对于刚刚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实施税收减免优惠,同时实施专业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四、财政金融风险的潜在影响

财政、金融向来是经济的重要影响力量,很多时候更是直接体现经济运行好与坏的晴雨表。宏观经济下行的风险会向财政、金融体系传导,使财政、金融政策发生变化。同时,财政金融风险的出现与积累、释放,也会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直接影响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整政策。具体而言,金融风险的不断释放,会限制财政货币政策的调控空间。过去几年,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时,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到稳健的调整,是货币政策不断趋紧的表现。比如,2013年6月和12月,我国先后出现钱荒和钱紧,整个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都受到影响,偏紧的态势比较突出。这种情况的背后,是金融风险的积累与释放。从2014年起,我国货币市场利率一直走低,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和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分别只有2.49%和2.48%,这主要是因为通过偏紧的货币政策,释放局部与整体的金融风险,对宏观金融环境的稳定产生影响。为此,为了避免这种情 况的发生,越是在金融风险释放加快, 以及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甚至是增大时, 货币政策日益紧缩的可能性会比较小, 得到比较大的约束。近几年来,无论是 从全球来看还是国内情况来看,货币政 策的主要问题还是过度宽松,这极易引 发资产泡沫,使金融风险面临较严峻问 题。如果继续坚持过度宽松的货币政 策,增加的不仅仅是货币,也是通货膨 胀的动力。同时,宽松的货币政策让社 会信贷成本下降,随之而来的将会是大 量社会炒作投机行为的增加,从而降低 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继续加速出现恶 性通货膨胀。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显然 会给整个经济运行产生极其恶劣的影 响。作为宏观经济调控者,中央政府应 尽可能阻止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转化, 保持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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