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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苏州市管公积金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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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suzhou.gov.cn/szgjj/zhzc/202104/f231f9e89efb4790b52de1ad043743ed.shtml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苏州市管公积金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管公积金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4 17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办法




根据住建部“大力发展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试点”的改革导向,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力度,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目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为发展租赁住房提供资金支持,支持职工住房租赁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积金属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保障职工基本住房权利的重要制度安排,要突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互助性和长期性,始终把解决缴存职工住房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坚持资金安全。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3.坚持普惠共济。更加注重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普惠性和公平性,通过政府主导,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助推租赁住房发展,加大对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市民“租”房需求的保障力度。
(三)目标任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改进使用和收益分配政策,为发展租赁住房提供资金支持,支持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推动实现职住平衡,为改革完善公积金制度积累经验。
二、重点工作
(一)持续优化租房提取业务。
1.强化资金支持。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合理安排租房提取的工作任务和资金运用。使用计划中预留不少于5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
2.加大惠及力度。通过开展现场服务、集中为租住单位宿舍或集宿楼的职工办理委托提取等方式,进一步满足职工租赁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适时调整租房提取额度。
3.简化办理材料。通过与公安、民政、资规(不动产)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简化办理业务时所需的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无房证明和银行卡等材料。

  4.完善系统功能。在“苏州公积金”APP内新增租房委托提取协议续签功能。做好租房提取政策支持的租房职工人数、租赁住房套数、租赁住房面积等数据统计和分析。
(二)利用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支持公共租赁住房。
1.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缴的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以下简称“廉租房补充资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财政上缴廉租房补充资金(根据财综〔2014〕11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缴的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后,由财政统筹分配给各市(区),各市(区)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
3.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缴的廉租房补充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属当地政府,由各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住房租赁公司负责运营。
4.各市(区)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申请动用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应当填报上年度当地申请动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汇总使用廉租房补充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三)发放支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留足备付准备金后,资金运用率低于85时,适时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和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共同参与的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各市(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职能分工。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准确解读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确保责任落实。


   各市区)要抓好当地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统筹推进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有效发挥协调作用,加强组织引导;财政部门要配合做好廉租房补充资金的统筹分配,并对廉租房补充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廉租房补充资金支持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公安、民政、资规(不动产)部门要及时提供租房职工的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和无房证明等相关信息。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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