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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天津市管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21〕3号 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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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 10: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regalutiondetail.jsp?id=316185
发文单位: 天津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津公积金委〔2021〕3号
文件名: 天津市管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21〕3号 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管公积金
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新市民租赁住房的支持作用,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及金额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1200元。
   每月租金超过1200元的,职工可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按照登记备案租金提取,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2400元。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按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申请提取,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2400元。
   二、提取方式
   职工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租金,提取期限届满,可继续申请提取。按照租赁登记备案信息提取的,提取期限同时不得超过备案租赁期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职工每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资金按季度划转至职工的银行储蓄账户,每季度划转资金不超过3个月的提取金额。职工因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季度未足额划转的,在同一次申请提取期限内的其他季度划转。
   三、其他规定
   本人或配偶有本市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按照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仅就其中一套住房按照本通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自有住房,经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仍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要件及按新老政策提取的衔接等操作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六、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6年5月31日废止。本市租房提取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1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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