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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Q&A】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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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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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2 10: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南税务
标题: 【增值税Q&A】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UyMDIxOA==&mid=2649370485&idx=2&sn=b494d159a4d32706ca9bfaba7f99d284&chksm=bf24bdc0885334d6f8f5b95455d7322aa352d6c3eb3deb170ccefa02b9ba2c2f00586da8cfd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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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税务

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40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以下称5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5号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5号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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