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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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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6 10: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2/20180612160824968.s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4-29
政策解读: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2/20180612160938927.shtml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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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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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2/20180612160824968.shtml  发表于 2020-4-16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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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16 10: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
       三、主要内容
       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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