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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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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6 10: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2/20180612161229248.s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4-29
政策解读: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2/201806121610573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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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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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2/20180612161229248.shtml  发表于 2020-4-16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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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16 10: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授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三、主要内容  
       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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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2/20180612161057380.shtml  发表于 2020-4-16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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