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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发生的费用在2021年1月份取得发票,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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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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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8 18: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口税务
标题: 2020年发生的费用在2021年1月份取得发票,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0OTMzOQ==&mid=2649401073&idx=5&sn=3a9fce503b6c0914acb08b7282784523&chksm=8722a725b0552e330b1160f086a6d7eea78005476a1623c06ca1cc60c94a0c75d14eb05b034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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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发生的费用在2021年1月份取得发票,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2020年发生的费用在2021年1月份取得的发票,可以作为2020年度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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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海口税务
来源:海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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