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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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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6 09: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15 14:07 编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为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达产,加强企业复工后的用工保障服务工作,我市将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在落实属地防控疫情原则下,根据辖区企业实际用工情况,在企业与借出员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支持缺工企业与劳动力闲置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提高辖区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二、指导企业用工余缺调剂服务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发动企业,摸清辖区内缺工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力闲置企业的员工存量,通过区局官方网站等平台对外公布缺工企业和劳动力闲置企业的相关信息,实现动态匹配。对条件基本吻合的企业,要及时牵线搭桥,尽力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三、做好用工余缺调剂指导服务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做好法律政策解释和服务工作。用工余缺调剂,不改变劳动力闲置企业和借出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力闲置企业要与借出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明确借出期间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利义务,保障借出员工的合法权益。缺工企业应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缺工企业与劳动力闲置企业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四、加强用工余缺调剂监督管理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工余缺调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桥梁沟通作用,保证协议双方信息对称完整,防范企业利用此种模式营利,防止劳动力闲置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进行违法劳务派遣。

  特此通知。

    附件:
          1. 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协议(参考文本).doc (25.5 KB, 下载次数: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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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关于开展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 2021-2-8 14:37
深圳 关于开展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 2021-1-28 12:00
原文链接:http://hrss.sz.gov.cn/tzgg/202004/t20200402_19147636.htm  发表于 2020-4-16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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