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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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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6 09: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3/20180612152649119.s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津国税流〔2006〕22号
文件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6〕22号

条款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及时主动向纳税人做好宣传,保证纳税人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
       二、做好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工作,保证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及其有关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在执行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zip (13.06 KB, 下载次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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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3/20180612152649119.shtml  发表于 2020-4-16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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