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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技术转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提问:
今天国税稽查局来我公司查账,提出一个问题,他们认为,向关联方(境外母公司)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请问:税法是这样规定的吗?
解答:
技术转让费属于税法中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是指外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向外国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母公司支付的技术转让费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不过由于这是一笔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合理。否别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以下文件可以进一步帮助理解上述精神:
(1)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母公司(关联方)支付的技术转让费,是可以在税就扣除的。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由此可见,关联企业间的技术转让是可以扣除的。只不过定价要合理。
(2)国税函[2006]90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减的应纳税所得,如为利息、租金或特许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所得税。
(3)国税函[1999]788号文作规定;“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等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国税函[1998]757号的残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2.以外币计价的所得应按何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所得?
提问:
我公司是日本独资企业,财务处理出口收入汇率的依据是国税局每月1日中间价,现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我公司是否可以以每月1日中国银行汇率表中现汇买入价计算收入,填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的依法申报金额中重新计算应交所得税金额?
解答: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在依照税法规定分季预撒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提问:
我公司成立的一分厂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属内资企业吗?(2)今年实现的利润上缴我公司,是否可以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所得税减免?
解答:
(1)分公司与子公司不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应当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其税额由外商投资企业统一汇总缴纳。分公司适用税率按国税发[1997] 49 号文件执行。
(2)分公司与子公司不同,其实现的利润,上交给总公司只能挂往来账处理。
4.国外企业到境内提供的技术服务如何纳税?
提问:
我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有些国外企业到国内为我们提供一些相关技术服务,我们在向国外付费时是否要代扣代缴税款,如果要代扣代缴,那么涉及的相关税种和税率应是什么?
解答:
对外商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敦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免征预提所得税。凡进口限制类技术的,或者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以及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成率超过5%的,均不得享受免征预提所得税待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国税发[2005]45号文件办理。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的企业,应纳预提所得税额=(收入一营业税)×10%。
5.向境外企业支付的宣传费是否缴纳预提所得税?
提问:
我公司是一合资企业,产品主要销往日本,公司计划在日本对企业产品及企业情况作宣传,费用大约30万美元,我公司通过何种方式能将此笔费用付出且不需扣预提所得税?对方给开具什么发票能将此笔费用全额税前扣除?
解答:
由于宣传业务是在境外发生,因此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广告宣传费,是不用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到国税和地税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出具“非贸易项目项下不征税证明,然后到中行办理外汇手续。支付给境外的广告宣传费,其合法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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