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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际〔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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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6 09: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4/20180612144214323.s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津国税际〔2008〕11号
文件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际〔2008〕11号

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非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应按照我市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rar (10.52 KB, 下载次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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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4/20180612144214323.shtml  发表于 2020-4-16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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