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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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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0: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6〕1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办税服务效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报验登记;
  (四)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五)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六)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七)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二、业务办理
  上述业务,纳税人可向甘肃省国税机关、甘肃省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完成涉税信息采集后,视同双方税务机关均已采集涉税信息,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涉税资料。
  本通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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