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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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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明确如下,同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业务操作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将纳税期限由“月”调整为“季”,并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实行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应调整为按月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继续实行按月申报纳税。
  (二)根据总局公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有关信息交换由省国、地税局负责。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的查账征收企业,凡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国税机关在2016年4月申报期结束后均应将其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预缴。
  凡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以及核定定率征收的纳税人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在2016年4月申报期结束后对其核定情况进行重新鉴定,一律实行按季预缴。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鼓励其办理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业务,并确保签约账户内存款余额足以缴纳应纳税款,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五)将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2016年3月、4月申报期正常办理申报属期为2016年2月、3月的申报缴税业务。纳税期限调整后,2016年5月、6月不需到国税机关申报或进行网上申报,2016年7月办理申报属期为2016年第二季度(4月、5月、6月)的申报缴税业务。
  (六)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自纳税人2016年4月完成申报后进行纳税期限调整,调整工作应于4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工作要求
  (一)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事关广大纳税人合法权益,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宣传报道,将宣传贯彻落实纳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统一部署。要将总局公告及本通知在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以及纳税人较为密集的场所进行张贴,广为宣传。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短信、微信等媒体,以及采取发放宣传页、上门走访、电子屏滚动播放、纳税人学堂辅导等方式,向纳税人特别是调整申报缴税次数的纳税人,宣传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的具体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不留遗漏,避免因宣传引导不到位而引发征纳矛盾。
  (二)规范业务操作,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公告、省局有关要求,结合纳税服务规范、征管规范的相关操作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内进行申报缴税方式的调整。为规范操作,省局编写了金税三期系统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操作指南(见附件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国税干部对公告、通知、操作指南等文件的学习和辅导,争做业务操作的明白人。要确保在调整申报方式工作的同时跟进各项服务、管理措施,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要积极向纳税人进行政策解释。12366热线人员要对纳税人的相关咨询问题准确答复并进行积极引导。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是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办税便利化改革的具体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由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涉及纳税人数量较多、工作任务艰巨,各级国税机关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精心谋划、周密部署,靠实工作责任,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合理调配力量,积极稳妥地落实好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各项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联系人:纳税服务处 赖湘蓉 0931-8720791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陈炎平 0931-8853927
  金税三期推广上线办公室 赵 鹏 0931-8533792
  货物和劳务税处 李 泉 0931-8533824
  所得税处 聂 磊 0931-8533816
  信息中心 宋 欣 0931-853377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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