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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三〔19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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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5 14: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7/20180612172329086.s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工商局
文件编号: 税三〔1990〕1号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0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三〔1990〕1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工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依照执行。各区县税务分局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售印花税票的手续,双方务于1990年1月31日前办完。按通知规定付给的营业执照粘贴印花税票的代售手续费,用于有关业务开支。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工商局   
一九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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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7/20180612172329086.shtml  发表于 2020-4-15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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