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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被法院认定为“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判赔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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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4: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灵活用工在2020年迎来高光时刻,获得中央和地方政府大力支持。


但是灵活用工依然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灵活用工的关系合规吗?”,一个是“灵活用工怎样合法纳税?”


没有处理好的灵活用工关系,会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需要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


优叔整理了2020年的几个法院判例,通过判例来梳理,如何避免灵活用工的关系风险。


案例一:没签劳动合同,就是灵活用工喽!

在上海法院的一个案子中,用工企业和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灵活用工协议书》,劳动者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从事便利店营业员工作。劳动者的薪酬由人力资源公司发放,但最后法院认定劳动者和用工企业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判用工企业向劳动者支付任职期间的二倍工资,合计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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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写道: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人力资源公司虽签有《灵活用工协议书》,然该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方式为小时工方式,而劳动合同法对小时工的用工形式有明确规定,如每周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工资结算期限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陈海明每月在乐店公司工作时间超过小时工的工作时间,其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相符,工资每月发放,并非半月结算,故陈海明用工形式与小时工形式并不相符。


判例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5059号判决书


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工作时间”、“ 工资报酬”、“ 工资结算期限”,优叔用表格来解释一下,全日制劳动关系和灵活用工关系下的各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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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

这个案例中的企业,犯了这两个错误:

1、协议签订不严谨。现在还有很多企业主的思路太过于简单:

“我不签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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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法院这么容易糊弄,那还了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释一下,为何有一个“不满一年”的限制?超过一年没签合同就合法了?


这是因为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诉讼时效期只有一年,这也提醒所有人,有事及时起诉。


在使用灵活用工形式时,尤其要注意签订严谨的合同,例如本案中的企业,使用的是类似“派遣灵活用工”的形式,需要签订一个企业、人力资源企业、劳动者的三方协议,将灵活用工的性质确定下来。


当然,不是所有的岗位签一个《灵活用工协议》、《承揽经营协议》就变成合法的灵活用工了,像本案中,劳动时长、工资发放周期两个要素就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劳动者签了灵活用工协议也无效。


判定是否灵活用工,还涉及到的要素有:是否受企业管理、是否规律发放工资、上班时间是否规律、是否缴纳社保等方面,下文会根据法院的判例进行解释。


2、灵活用工关系关键的是事实,不是书面协议。如果工作的时长、工作形式没有变化,只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条路,灵活不起来。


案例二:签个合同说劳动关系结束了,这下灵活用工了吧!

不得不说有的企业主的脑洞实在是大,而且大有“英雄所见略同”的气概。


上面的案例中,企业主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就是灵活用工”,广州又有一个案例,企业主想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为“灵活用工”的形式,于是和劳动者签订了一个《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然后其他的都不变。


在法庭上,他辩称“已经将劳动关系转为灵活用工关系”。但是法院并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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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判决书写道:

在xx公司认为xx劳动者离职的期间,依然按以往的工资发放形式不间断地发放工资,由此可见劳动关系并未实际中断。

虽然xx公司主张双方曾经对用工方式进行转换,但是未能举出相应的书面证据予以证明。

xx公司所提交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仅能证明双方曾协商终止上一段劳动关系,不能证明双方此后是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终止。故认定xx公司与劳动者xx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赔偿共计1.5万元。


案例三:合规示范

在鹤壁市,货运司机xxx,在运输过程中突然死亡,司机家属起诉货运公司,认为司机xxx与货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货运公司为了规避社保费用、用工风险,故意不与司机xxx签订劳动合同。


货运公司辩称:

1、劳动者xxx自由自愿地在运输公司领取出车任务,工作具有不连续、不固定的特征;

2、货运公司采取下车即付或不定期的方式结算报酬,并非固定按月支付报酬;

3、鹤壁市有公益性岗位为司机xxx缴纳社保。

最后法院支持了货运公司的说法,货运公司无需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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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写道:

司机xxx是依据与运输公司口头约定获取相应报酬,该报酬根据付登平的出车时间等轮趟结算,且数额并不固定,与普通劳动关系中的工资计算及支付方式大为不同。运输公司对司机xxx的工作时间、内容等也未进行制度化管


判例来源: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6民终540号


最后总结一下,灵活用工包括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最重要的是一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小时,或一周不能超过24小时。


灵活用工还包括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平等的业务合作关系,在这种形式中,企业不能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只能对工作任务结果进行规定,工资要按照每个任务进行计算,15天之内发放一次,企业不能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2020年,灵活用工先后被习近平、李克强关注,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灵活用工可以提高劳动力的使用效率,减轻企业的用工风险,促进就业,让劳动者获得更多收入。


在灵活用工的风口期,谁能将灵活用工的关系做严谨,把税负合法降低,谁就可以获得持续的成功和收益。


来源:优科达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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