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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
“家庭化”政策模式下儿童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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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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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06: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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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税务研究
标题:
“家庭化”政策模式下儿童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2-2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gxNTQ5OQ==&mid=2247492790&idx=1&sn=290e1eaea973b074cd26ef612da40cb4&chksm=fe2b9292c95c1b843f55bce5fd1b1c2583ad7c716d5fde97dccf92d8b1e4a1df749fcae59f4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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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秀云 李雪臣 朱永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家庭是政府儿童政策的客体,又是儿童公共服务提供的主体。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税收福利以提升其发展能力,是政府家庭政策的重要内容。德国、法国、奥地利作为“家庭化”政策模式的典型国家,在其家庭支持政策中,非常注重运用儿童税收优惠政策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儿童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一、德、法、奥儿童税收优惠的主要政策手段和具体内容
(一)德国儿童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为降低家庭养育子女成本,德国政府为养育子女的家庭主要设计了六种儿童税收优惠政策。
1.儿童基本生活费税前扣除(child tax allowance)。德国《所得税法》规定,父母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把抚养儿童花费的一些基本生活费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1)扣除主体。家庭有18岁以下子女且与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父母,或儿童的其他抚养人。(2)扣除标准。给予每个儿童一个固定的税前扣除额。根据家庭抚养成本、政府财力等,对扣除标准进行动态调整,逐年提高。2017年至2021年每个儿童的扣除标准分别为4 716欧元、4 788欧元、4 980欧元、5 172欧元和5 748欧元。(3)强调优惠权利与养育义务相一致。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申报纳税的,按每个儿童的扣除标准进行扣除;父母分别申报纳税的,如离异或者单亲家庭,可以平摊或按约定比例分摊税前扣除额;只有一方承担养育义务的,承担养育义务的一方可获得全额扣除。
2.儿童照顾、教育、培训费税前扣除(tax allowance for minding and education or training needs)。为减轻家庭抚养儿童负担,准许纳税人将用于儿童的照顾、教育和培训支出在税前扣除。(1)扣除主体。与儿童基本生活费税前扣除的主体相同。(2)扣除标准。每个儿童每年其父母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 640欧元。(3)同样强调优惠权利与养育义务相一致。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申报纳税的,直接按税前扣除标准进行扣除;父母分别申报纳税的,可平摊或按约定比例分摊税前扣除额。
在德国,抚养儿童的父母可同时享受以上两项税前扣除。2020年这两项税前扣除合计金额为7 812欧元/年。2020年7月29日,德国政府通过了《关于家庭减税和进一步调整税收条例的第二部法律草案》,从2021年1月1日起,以上两项儿童税前扣除合计总额增加至8 388欧元/年。
3.儿童税收抵免(child tax credit)。为减轻家庭抚养儿童的负担,按照每个家庭抚养儿童的数量,给予家庭每位儿童一定金额的儿童税收抵免。儿童税收抵免为不征税所得,主要以负所得税方式发放,且享受该项政策不需进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1)发放条件。所有18岁以下儿童,没有工作的可延长至21岁,正接受培训的可延长至25岁,无法谋生的残疾者则无年龄限制。(2)抵免主体。只有儿童的实际抚养人有资格享受该政策。如果抚养人有多人,则向与该子女共同居住并实际抚养者支付;父母共同抚养,可以平摊或按约定比例分摊抵免;与父母和祖父母共同居住的,主要由父母抵免。(3)发放标准。每年动态调整,逐年提高。2020年每月税收抵免标准为:家庭第一和第二个子女为204欧元,第三、第四个子女的抵免标准则有所提高,分别为210欧元、235欧元。2020年通过的《关于家庭减税和进一步调整税收条例的第二部法律草案》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每个儿童的税收抵免标准每月提高15欧元。2020年为应对疫情,政府向有资格享受该项政策的纳税人额外支付每个儿童300欧元的一次性儿童税收抵免。
儿童税收抵免和前两项儿童税前扣除,是德国政府为养育儿童的家庭提供的两种优惠选择,通常儿童税前扣除主要作为替代方案。当儿童税收抵免总额低于儿童税前扣除计算的减税额时,纳税人会以儿童税前扣除方案替代儿童税收抵免。
4.儿童保育费税前扣除(tax concessions for childcare expenditures)。为减轻家庭儿童保育负担,德国《所得税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给予家庭一定金额的儿童保育费税前扣除。2020年的具体规定体现在三个方面。(1)扣除凭证。纳税人需要有符合要求的儿童保育费证明,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向儿童保育机构付款的转账证明。保育费范围包括儿童在日托中心、周托中心、幼儿园、寄宿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费用支出,家庭雇佣儿童保育员、儿童家教、家庭保姆等人员费用支出。但课外辅导班、兴趣班费用不能扣除。(2)被抚养儿童需在14岁以下,因残疾而无法自理的儿童,年龄可延长至27岁。(3)扣除限额。扣除限额为儿童保育费支出的三分之二,最高扣除额为每年每个儿童4 000欧元。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申报纳税的,每年每个儿童4 000欧元;夫妻分别申报纳税的,可以平摊或按约定比例分摊税前扣除额。如果仅由一人独自养育子女,则该纳税人可获得全额儿童保育费税前扣除。
5.单亲家庭额外税前扣除(tax relief for lone parents)。旨在帮助低收入单亲家庭减轻子女抚养负担。(1)资格条件。纳税人是“单身”并至少与一名子女同住,且有资格获得儿童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2)经济条件。家庭中只有父亲或母亲与子女同住,且没有其他成年人在经济上为家庭作出贡献。(3)扣除金额。2020年,有一名儿童的家庭,父亲或母亲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 908欧元,每增加一名儿童可增加扣除240欧元。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和2021年的扣除额额外增加2 100欧元。同时规定,不与子女同住的离异夫妇付给与其子女同住的母亲或父亲的子女抚养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每年最高扣除金额为13 805欧元。
6.私立学校学费税前扣除(tax deduction for children education expenses)。为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德国《所得税法》第10条第9款规定,给予家庭一定金额的儿童私立学校学费税前扣除。2020年的具体规定体现在三个方面。(1)资格条件。纳税人有儿童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资格;子女就读于私立学校或主要由私人投资的学校。(2)适用范围。地区范围为:子女就读的私立学校必须在德国境内,或在欧洲联盟成员国境内,或在“欧洲经济区协定”适用的国家(列支敦士登,挪威和冰岛)境内。学制范围包括私立小学、初中、高中、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但不包括业余补习班、音乐学校、体育俱乐部、假日课程等学费支出。(3)扣除标准。准予扣除儿童学费总支出的30%,每个儿童每年可扣除的学费上限为5 000欧元,父母就每个孩子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私立学校学费税前扣除,若父母分别申报纳税,可平摊或按约定比例分摊税前扣除额。
(二)法国儿童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法国政府为养育子女的家庭主要设计了六种与儿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家庭份额制” 儿童税收优惠(family coefficient system)。在法国,纳税人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先根据纳税人的家庭及其抚养子女情况,计算出“家庭份额”。家庭抚养子女数量不同,计算出的“家庭份额”便不同,家庭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不同。具体规定为:每位家长(父亲或母亲)为1个家庭份额,家庭中的前两个儿童,每个子女0.5个份额,从第三个子女起每个子女一个份额;单亲家庭中的第一个子女1个份额,第二个子女0.5个份额,从第三个子女起每个子女一个份额;配偶去世的单亲家庭中的第一个子女1.5个份额,第二个子女0.5个份额,从第三个子女起每个子女一个份额。
纳税人纳税时,要先计算出每一家庭份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累进税率后,计算出每一家庭份额的应纳税额,而后再乘以家庭份额数,计算出以家庭为单位的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a.每个家庭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10%)
b.每一家庭份额的应纳税所得额=a÷家庭份额
c.按适用税率计算每一家庭份额应纳税额=(b-累进表对应的扣除数金额)× 税率
d.以家庭为单位应纳税额= c×家庭份额
抚养子女多的家庭,会因子女数量多,而增加家庭份额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进而减少家庭最终的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的“净收入上限”,那么其应纳税额在核算时不再计入儿童的家庭份额,而是要根据固定的儿童“抵免限额”进行抵免。2020年的“抵免限额”标准为:前两个子女的抵免限额为每人1 567欧元,以后每增加一个子女,抵免额不得超过3 134欧元。
2.育儿费税收抵免(tax concessions for childcare expenditures)。这是给予家庭中抚养有学前儿童的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纳税人纳税时可按规定将育儿费从其应纳税额中直接扣除,为可退还的税收抵免。(1)资格条件。无论纳税人是单身、已婚、离婚或丧偶,是企业主还是单位职工,只要被抚养子女在6岁以下的,均有权享受育儿费税收抵免。(2)育儿费范围。任何纳税人抚养一个或多个6岁以下子女发生的费用支出,无论是雇佣家庭保姆照看,还是将儿童送至托儿所、幼儿园、课外托儿中心,均可享受育儿费抵免。(3)抵免限额。2020年每个6岁以下儿童可抵免2 300欧元(费用上限)的50%,即每个子女最高税收抵免额为1 150欧元。
3.子女家庭服务费税收抵免(tax credit for Housekeeping expenses)。对于家庭因抚养子女而雇佣家庭服务发生的费用,准许纳税人按规定从其应纳税额中直接扣除。(1)适用范围。纳税人雇佣家庭服务人员,且信息已提前向税务部门申报。费用包括儿童家庭看护费和辅导费。(2)抵免金额。纳税人抚养一个子女的抵免限额为每年12 000欧元家庭服务费的50%,即每年6 000欧元的抵免额。每增加一个抚养子女,家庭服务费可增加1 500欧元,服务费最高限额为15 000欧元。(3)特殊抵免优惠。对于首次雇佣家庭服务人员的纳税人,可扣除的家庭服务费可在原有标准上增加3 000欧元,即抚养一个子女的家庭服务费最高额为每年15 000欧元,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服务费最高额为18 000欧元,最高税收抵免额分别为每年7 500欧元和9 000欧元;对于残疾纳税人和与残疾人一起生活的纳税人,家庭服务费可增加8 000欧元,服务费最高额为20 000欧元,最高税收抵免额为10 000欧元。
4.儿童抚养费税前扣除(deductions for alimony and child support)。离婚后没有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一方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可按规定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具体规定为:支付给18岁以下子女的抚养费可全额扣除;向18岁以上子女或已婚子女支付的抚养费,可以依申请作为扣除费用,前提是子女有需要,且需要能得到证明;2020年每个子女的最高税前扣除额为5 947欧元。
5.子女免税额(tax benefit for dependentchildren)。这是给予抚养子女的家庭的一个特定的子女免税额,纳税人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直接扣除。(1)受抚养人条件。18岁以下的儿童,残疾者无年龄限制。18~21岁的子女,以及21~25岁的仍为全日制学生的子女,可根据要求申请为“受抚养人”。(2)受抚养人人数越多,子女免税额越多。(3)免税额标准。2020年,对于18岁以下儿童和18~21岁的受抚养子女,前两个子女纳税人每人每年可以获得不超过1 567欧元的免税额,之后,每增加一个子女,免税额不超过3 134欧元。
6.子女教育费税收抵免(tax credit forschool expenses)。这是给予子女在教育机构学习的纳税人的税收抵免,为可退还的税收抵免。(1)费用范围。子女在初中、高中和大学学习的教育费支出。(2)抵免限额。初中、高中和大学每年的教育费抵免限额分别为732欧元、1 836欧元、2 196欧元。
(三)奥地利儿童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奥地利政府为养育子女的家庭主要设计了以下七种与儿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1.负所得税家庭津贴(family allowance)。为减轻子女抚养负担,奥地利税务局以负所得税(negative tax)方式,为抚养子女的家庭发放家庭津贴。发放形式是税务局向纳税人支付现金,即与所得税计算无关,即使没有纳税的家庭,也能够以负所得税的形式获得家庭津贴。(1)发放范围。所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和25岁以下正在接受教育的成年子女。(2)发放标准。津贴发放金额随儿童年龄增长逐步增加。2019年每个儿童每月发放金额为:3岁以下儿童114欧元,3~10岁儿童121.9欧元,10~18岁儿童141.5欧元,18岁以上165.1欧元。并且家庭抚养子女越多,获得的津贴越多。家庭抚养两名以上儿童,领取该津贴时,每月可获得“额外补贴金”分别为:2个孩子7.10欧元,3个孩子17.4欧元,4个孩子26.50欧元,5个孩子32欧元,7个孩子及以上为52欧元。(3)家庭收入越多获得津贴越少。对于家庭年收入超过1 万欧元的18岁以上子女,家庭津贴的金额依次减少;年收入为11 981.2欧元时,津贴减为零;对于家庭有严重残疾儿童的,这一津贴减少到零的年收入额为13 852欧元。此外,如果家庭应纳税收入低于5.5万欧元的年度限额,则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可获得每人每月20欧元的共同多子女奖金。
2.负所得税儿童入学津贴(school bonus)。奥地利税务局以负所得税方式,为子女在教育机构学习的纳税人发放儿童入学津贴。与家庭津贴一样,是税务局向纳税人支付现金,即与所得税计算无关,即使没有纳税的家庭也能够获得。(1)发放条件。子女为6~15岁的儿童。(2)发放金额。每个儿童100欧元。(3)发放时间。在每个自然年的9月开学季发放。
3.儿童税收抵免(child tax credit)。准许纳税人将用于儿童的一定金额的特殊支出,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1)发放条件。纳税人有获得负所得税家庭津贴的资格。(2)发放方式。与家庭津贴一样,以税收抵免的形式支付,并且是可退还的。(3)发放金额。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每个孩子每年可享受700.8欧元的税收抵免,每月58.40欧元。
4.单收入者和单亲家庭税收抵免(soleearner and single parents tax credit)。这是给予低收入家庭中唯一养家者抚养子女成本补偿的税收优惠,是可退还的税收抵免。(1)发放条件。抚养子女的家庭中,只有一个上班工作的人,并且其年收入不超过6 000欧元,同时该申请人领取家庭津贴超过六个月。(2)抵免金额。第一个孩子的抵免额为494欧元,第二个孩子的抵免额增加175欧元,第三个及以上孩子的抵免额增加220欧元。
5.家庭附加税收抵免(family bonus taxcredit)。为照顾低收入家庭、鼓励生育,2019年奥地利政府新推出家庭附加税收抵免优惠。(1)资格条件。纳税人有获得负所得税家庭津贴的资格。(2)抵免金额。每个孩子每年可获得的最高抵免额为1 500欧元。(3)此项税收抵免是不可退还的。只有当纳税人的年应纳税额低于250欧元且子女居住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时,此项税收抵免才为可退还的,可退还额为应纳税额与年最高抵免额1 500 欧元之间的差额。
6.儿童金税收抵免(children surplusamount)。这是旨在减轻低收入家庭抚养子女负担的一项优惠政策。(1)资格条件。纳税人有获得单收入者和单亲家庭税收抵免的资格。(2)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低于250欧元。(3)抵免金额。每个孩子的抵免金额为250欧元,每增加一个孩子,抵免金额增加250欧元。(4)纳税人可退还儿童金为儿童抵免总额与其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例如,如果纳税人只有一个子女,应纳税额为零,则其可以获得250欧元(250-0)的可退还儿童金;如果有两个子女,应纳税额为150欧元,则其可以获得350欧元(250×2-150)的可退还儿童金,以此类推。
7.抚养费税收抵免(alimony tax credit)。这是给子女不在家中生活的纳税人的优惠政策,是可退还的税收抵免。(1)资格条件。纳税人子女不在纳税人家中生活,且纳税人为符合条件的子女支付了法定抚养费。(2)抵免金额。纳税人支付给第一个子女的法定抚养费每月可获得29.2欧元税收抵免,支付给第二个子女的抚养费每月可获得43.8欧元税收抵免,支付给第三个及以上子女抚养费每月可获得58.4欧元税收抵免。
二、德、法、奥儿童税收优惠的政策特点分析
(一)三国儿童税收优惠政策相同点
1.以家庭为依托,注重提升家庭发展能力。首先,德、法、奥三国的各种儿童税收优惠政策手段无一不与家庭相关。无论是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主体,还是享受税收抵免等的政策主体,都是抚养儿童的父母及其家庭。其次,鼓励与子女共同居住,鼓励以家庭为单位联合申报,或夫妇共同申报。再次,对多子女家庭给予优惠照顾。抚养子女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越多。最后,对抚养子女的单亲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给予更多优惠照顾,以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儿童健康发展。
2.儿童税收优惠在家庭税收优惠中占比高,体现“儿童优先”原则。研究表明,在三国家庭税收优惠支出中,儿童税收优惠所占比重最高。OECD在家庭福利公共支出的相关数据说明中指出,通过税收优惠向家庭提供财政支持的方式主要包括儿童福利收入不纳入税基的免税政策、子女免税额和子女税收抵免等。德、法两国的家庭税收优惠支出中主要是儿童税收优惠支持,其占GDP的比重分别为0.84%和0.745%, 远高于OECD成员国0.223%的平均水平;占家庭福利总支出的比重分别为27.38%和20.24%,也高于OECD成员国9.30%和欧盟成员国9.45%的平均水平。虽然奥地利的上述两项比重较低,但三国都注重通过多种儿童税收优惠政策提升家庭儿童公共服务供给能力,这反映了儿童作为一个特定群体在这些国家议程上的优先程度。
3.政策手段多种多样,政策体系相对完善。首先,三国儿童税收优惠主要政策手段皆有六种以上,并且,三国的政策手段虽然名称各异,但主要政策手段基本相同,这包括:各国都规定了儿童福利收入不列入税基的免税政策,都使用了儿童税收抵免或税前扣除等政策手段。其次,三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儿童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各自不同类型和水平的儿童税收优惠政策,构成各国较为完善的儿童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成为三国社会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三国普遍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4.政策支持范围明确,支持重点突出。首先,三国儿童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范围明确,都比较侧重于对儿童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税收支持。一是所支持的主要是儿童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的领域,包括儿童的保育、教育、家政服务等;二是给予所有养育子女的父母及其家庭以税收优惠支持,一般而言,只要有受抚养子女,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其次,支出重点突出。一是重点支持18岁以下的未成年儿童;二是强调对低收入家庭及单亲家庭的重点支持。如有些儿童优惠政策规定,随着父母收入水平的提高,其可享受的税收优惠逐步减少。
(二)三国儿童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点
1. 德国以税前扣除为特色。第一,儿童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以税前扣除为主,主要六种政策手段中,有五种都是税前扣除,体现了鼓励就业的政策导向。第二,政策手段具有可选择性,相对于儿童税收抵免,儿童基本生活费税前扣除及照顾、教育、培训费税前扣除主要作为替代方案供纳税人选择。第三,重视对儿童教育的支持,有三种政策手段涉及对儿童教育的支持,体现对儿童教育发展权的重视。第四,以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不予支持的事项,强调对非基本公共服务不予支持。
2.法国以家庭份额制为特色。第一,在税制安排上,通过家庭份额制的设计,鼓励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充分考虑对儿童及其家庭的保护和支持。第二,政策手段以税收抵免为主,税前扣除为辅,体现了兼顾儿童抚养成本补偿和鼓励就业的政策导向。第三,儿童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广泛,除了18岁以下的儿童外,还包括残疾者在内的所有残疾人和25岁以下的全日制学生。第四,专门设计了育儿费和子女家庭服务费两项针对低龄儿童的抵免政策,体现了重视学前儿童保育和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
3.奥地利以负所得税为特色。第一,在税制安排上,实行负所得税制度,儿童税收优惠多以退税的形式支付,抵免优惠也都是可退还的,体现了对低收入者的优惠照顾。第二,政策手段以税收抵免为主,主要七种政策手段中,有五种是税收抵免,体现了在税收上对家庭照顾儿童成本的直接补偿。第三,专门设计了“单收入者和单亲家庭”“家庭附加”“儿童金”三项针对低收入家庭的税收抵免政策,重视发挥儿童税收优惠政策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功能。
三、“家庭化”政策模式下儿童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家庭结构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对我国儿童及其家庭税收支持政策的完善提出了迫切要求。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构建儿童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是我国新时期税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德国、法国、奥地利的儿童税收优惠政策实践,为我国提供了重要启示。
1.逐步构建儿童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全面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建议在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并完善儿童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首先,建议在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全面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在纳税申报、税制要素设计、税收政策等方面,充分体现对儿童及其家庭的优先保障。其次,建议丰富儿童税收优惠政策手段。逐步扩大儿童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领域和惠及人群,到2035年,全面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手段多样、支持重点明确、惠及人群广泛的儿童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2.完善“子女教育税前扣除”,全面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直接与儿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一项,远不能满足儿童发展的要求。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强调,游戏和娱乐可以达到与教育相同的目的,儿童应该有充分的游戏、娱乐机会,政府有义务保障儿童享有此权利。因此,建议将现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覆盖人群向低龄幼儿扩大,无论子女是被送到托儿所、幼儿园照看,还是到小学、中学、大学接受学历教育,其父母都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全面保障不同年龄儿童,特别是低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3.增设儿童“生计费税前扣除”,保障儿童基本生存权。儿童税收优惠政策,应助力保障全体儿童的基本生存权利。保障儿童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尊严,是儿童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要务。建议增设儿童“生计费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对家庭抚养15岁以下子女的纳税人,按照家庭抚养儿童的数量,给予家庭一定金额(如1 000元/月)的生计费税前扣除,在保障儿童基本生存权的同时,减轻家庭的抚养负担,鼓励生育和就业。
4.增设“儿童税收抵免”,保障低收入家庭儿童权益。儿童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国社会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筹考虑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职能。因此,为了减轻低收入家庭抚养子女负担,建议增设“儿童税收抵免”优惠政策,对养育子女的家庭,如果其年收入在全国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纳税人(父亲或母亲)可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一定标准(如1.2万元/ 年)的儿童税收抵免额;儿童税收抵免额随纳税人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减少,并且为可退还的;不纳税的家庭,也可以负所得税的形式获得抵免,以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权益。
5.优惠政策以家庭为依托,量力而行确定适度范围和标准。儿童群体的特征,决定了儿童税收优惠政策只有通过儿童的抚养人及其家庭,才能得以实现,政策的本质是政府对家庭养育儿童所付成本的补偿。因此,我国的儿童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对家庭整体福利进行综合考量,积极鼓励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注重提升家庭发展能力;其次,儿童税收优惠政策要与其他儿童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相协调,要考虑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同一化和标准化;最后,要根据国情,特别是政府财力状况,量力而行地确定儿童税收优惠的适度范围和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使税收优惠政策与不同时期的儿童基本公共服务成本相一致。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2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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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2021年选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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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投稿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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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与地方税体系建设”研讨会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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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正文:税法总则立法的基本问题探讨——兼论《税法典》编纂
●
《民法典》时代自然人涉税信息保护的理念重塑与制度完善——以《税收征管法》修订为视角
●
《民法典》视域中完善税务代理制度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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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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