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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会计改革有关帐簿、凭证、印章的印、刻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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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23: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3011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函发[1995]19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会计改革有关帐簿、凭证、印章的印、刻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函发[1995]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会计改革有关帐簿、凭证、印章的印、刻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5]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会计改革有关帐簿、凭证、印章的印、刻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5]190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管理局:
  为了做好税收会计改革有关帐簿、凭证及科目印章的印刻工作,保证1996年1月1日全区地税系统推行税收会计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局领导指示精神,现就会计改革有关帐簿、凭证科目印章的印、刻办法通知如下:
  1、税收会计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及各类报表,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印制、发放。
  2、税收会计使用的各类凭证、辅助帐,由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
  3、科目印章,按各旗县市区局(分局)(入库和上解单位)的需用量,由区局统一刻制;各基层税务所(报帐单位)按需用量,由盟市、计划单列市局负责统一刻制。
  4、由于这次印、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级领导予以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保证所负责印、刻的各类“帐”、“证”、“表”、“章”于95年12月25日前,发放到各使用单位,确保会计改革工作顺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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