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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对资源利用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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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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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23: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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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务研究
标题:
资源税对资源利用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2-2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gxNTQ5OQ==&mid=2247492777&idx=1&sn=0f438629883e4b020f95d79690b84730&chksm=fe2b928dc95c1b9b0599b19fe5927e49c0132c4e43c4fa7f08519055ebdb6a3d21419b44224c#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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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佳曦 宋珊珊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对于资源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效实现节能的实证研究,国内外学者均有涉及。Stefan 等(2008)认为对自然资源课税可以减少资源的消耗量,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Markandya 等(2009)分析欧盟成员国促进节能电器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发现资源税比补贴政策的效益更高。Conrad(2000)认为对能源征税间接提高了能源价格,加大了消费者的能源使用成本,同时也会促使汽车生产者研发更节能的汽车,减少消费者使用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Allcott 等(2014)等研究了能源的政策效应,结果表明对能源征税可以有效推动社会对提高能源利用率方面的投资,并减少能源消耗带来的外部性。
国内学者不乏对资源税节能效应的相关研究。金成晓 等(2015)运用双重差分法分析了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与单位产值能耗等指标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促进了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李一花 等(2016)运用1994~2013年的资源税数据,利用时间序列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长期内资源税与原油开采量之间呈负相关关系,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削弱了这种关系。2014年,煤炭开始采用“从价计征”方式。徐晓亮 等(2015)通过构建动态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发现以2%、5%和10%作为煤炭资源税的从价税率区间时,资源税从价计征能降低单位GDP能耗。刘宇 等(2015)同样运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研究煤炭资源税政策效应,与徐晓亮等不同,这一研究假定了有无税收返还两种情形,发现从价计征资源税能降低高耗能产业的产出,促进能源和资源的节约。
上述研究为资源税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提供了相关的经验证据,但是关于资源税对不同资源利用效率的异质性影响还缺少相关的实证研究。本文弥补上述不足,利用我国1985~2015年共计31年的时间序列数据,检验我国资源税与单位GDP主要能源(石油、煤炭、天然气)消耗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即协整关系),分析资源税对上述三种主要能源利用效率的异质性影响,并据此提出政策建议。
一、变量及数据说明
本文选取我国单位GDP煤炭消耗量(y1)、单位GDP石油消耗量(y2)和单位GDP天然气消耗量(y3)三个指标来反映资源利用效率,选取资源税收入(τ)作为资源税征收指标,选取第二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x)作为控制变量。在此基础上,分别建立三个系统的时间序列模型。其中,由三维变量y1、τ和x构成的系统,称为“系统1”;由三维变量y2、τ和x构成的系统,称为“系统2”;由三维变量y3、τ和x构成的系统,称为“系统3”。所有变量的样本数据均为时间序列,样本期间为1985~2015年,共31年的观测值。数据来源于1985~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税务年鉴》《中国经济年鉴》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
二、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通过绘制所选变量的时间趋势图,可以更加直观地看出y1、y2、y3和τ在样本期间内的变化趋势(见图1)。
从图1可以看出,变量y1、y2、y3在样本期间总体呈下降趋势,说明这三种资源的利用效率在不断提高;变量τ在样本期间总体呈上升趋势,说明资源税收入在不断增加。总之,变量y1、y2、y3的下降趋势以及变量τ的上升趋势表明,三种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资源税收入之间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负相关趋势。
本文进一步计算了四个变量间简单的样本相关系数,验证三种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资源税收入之间的负相关关系(见表1)。在表1中,变量τ分别与变量y1、y2在5%显著性水平上呈显著负相关,而变量τ与变量y3在10%显著性水平上呈显著负相关。
通过对图1及表1的综合分析可以确认,变量τ分别与变量y1、y2和y3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随着资源税收入的增加,各种资源利用效率在提高。但是统计上显示出的负相关关系还不能充分证明是资源税收入的增加导致了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对此,还需进一步建立相关模型加以实证分析。
三、资源税对资源利用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略)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 论
本文通过建立时间序列模型,验证资源税与资源利用效率之间的关系,经过协整分析和平稳性检验,得出增加资源税可以减少单位GDP煤炭消耗量和单位GDP天然气消耗量。具体结论如下:
通过对“系统1”“系统2”“系统3”变量之间分别进行协整检验,发现y1和τ、x之间,y3和τ、x之间各存在一个协整关系,y2和τ、x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这说明资源税收入对单位GDP煤炭消耗量和单位GDP天然气消耗量具有长期影响,而对单位GDP石油消耗量没有长期影响;还说明增加资源税会影响煤炭与天然气的利用效率,但对石油的利用效率影响不显著。
通过进一步估计“系统1”以及“系统3”的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得到两个协整方程。据此得出τ分别和y1、y3之间具有长期的负的均衡关系,即资源税收入对单位GDP煤炭消耗量和单位GDP天然气消耗量的长期影响为负,说明资源税收入的增加会引起单位GDP煤炭消耗量以及单位GDP天然气消耗量的减少,有效促进这两种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通过分析正交脉冲响应函数,进一步验证了τ与y1、y3之间具有负相关关系,即再次验证了增加资源税可以降低单位GDP煤炭消耗量、单位GDP天然气消耗量,有效提高这两种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且资源税对煤炭利用效率的提高更为显著。
综上所述,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资源税确实具有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效应,但其对不同资源的节能效果存在差异。资源税能显著提高煤炭的利用效率,对天然气利用效率的提高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石油利用效率的影响不明显。
(二)政策建议
习近平主席2020年9月22日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中和(carbon neutral)的原理是通过植树造林等方式将人们生产、生活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重新吸收掉,从而实现二氧化碳的“零排放”,达到全社会绿色发展的目标。为了实现碳中和,一方面需要节能减排,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另一方面,需要保护植被,促进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的吸收。因此,这一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承诺意味着未来10年甚至40年,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必须完成的任务。根据本文的实证结论以及当前我国的资源税制度现状,为促进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资源税制度。
1.提高煤炭资源税的最低幅度税率。当前我国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采取从价计征方式征收资源税,并对大部分资源实行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后确定。就主要能源矿产而言,对煤炭实行的是幅度税率,对原油和天然气实行的则是统一的比例税率。煤炭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间呈现出了明显的差异,如近年来煤炭产量最高的内蒙古自治区确定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9%,接近幅度税率的上限10%,而其余煤炭产量较低的省份确定的适用税率则大多低于6%,即低于对其他两种主要能源矿产原油、天然气的适用税率。在产生相同能量的条件下,煤炭释放的二氧化碳量要显著高于原油和天然气。因此,为更快实现碳中和的目标,须进一步降低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而提高煤炭资源税的最低幅度税率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考虑到资源税从价计征,煤炭、原油和天然气的相对税率的高低还需要综合考虑市场价格、释放相同能量条件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因素。例如,分别用煤炭和天然气发电,假若两者资源利用率相同,分别产出一度电的情况下,两者相对税率的设置应至少保证煤炭应缴纳的资源税高于天然气。
2.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2016年7月1日,我国曾将水资源纳入了资源税的改革试点,并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但是202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资源税法》仍沿用了原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即对具有商品属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矿产品和盐两大类资源征税。由于碳中和要求实现二氧化碳排放与吸收的均衡,因此有必要通过对森林、草场、滩涂等植被资源开征资源税实现保护植被、促进二氧化碳吸收的目的。建议根据不同植被资源对二氧化碳吸收能力的不同,分阶段将资源税征税范围扩大至森林、草场、滩涂等植被资源并设置差别税率。森林相较草场和滩涂而言对二氧化碳的吸收能力更强,因而可以先将森林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具体而言,森林资源税可以在采伐环节向采伐者征收,以木材体积为计税依据从量征收,并根据不同树种对二氧化碳吸收能力的不同设置差别税率。例如,生态林相对经济林对二氧化碳的吸收能力更强,因而对采伐生态林应当设置更高的税率。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2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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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2021年选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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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投稿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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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与地方税体系建设”研讨会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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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的绿色发展效应分析
●
水资源税对用水量和用水效率的影响研析——以水资源税试点扩围为准自然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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