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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公司不再执行定额贴花的通知 税三〔199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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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5 14: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7/20180612172507927.s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税三〔1990〕41号
文件名: 关于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公司不再执行定额贴花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公司不再执行定额贴花的通知
税三〔1990〕41号

各区、县,开发区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0〕428《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对财产保险合同从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改按保险费金额的千分之一税率计税贴花,因此,市局财税三〔1989〕3号文件转发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37号通知关于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的规定。应同时停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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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7/20180612172507927.shtml  发表于 2020-4-15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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