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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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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869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内财税字[1998]26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财税字[1998]26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8]26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8]268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切实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管理,堵塞漏洞,同时考虑到我区小型商业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本着既要管住,又要管好,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税法原则,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量化标准执行。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确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对规定量化标准以上的商业企业,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二、对原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企业,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二)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在清理一般纳税人的工作中,各地一定要认真做好善后税收管理工作,尤其要及时清点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核转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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