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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是可以税前扣除。
实务中,部分不遵守劳动纪律的企业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保,导致是员工个人以自由职业者独自在社保局(现在是税务局)购买的社保,对于这种情形缴纳的社保费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但是,《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以下简称61号公告),仅仅规定了:第七条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单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属于预扣预缴,61号公告仅仅规定了“专项附加扣除”,而没有“专项扣除”,因为前面说的那种由个人自己购买社保的情形是属于不合法的,税法上不可能针对不符法的情形做出规定。
因此,对于个人名义购买的社保费用,可以在次年的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然后申请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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