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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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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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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上城区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7-03-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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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及转化、扩散,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制,支持各类创新平台和创新载体的建设。科技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加强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经费的资金来源

  每年年初区财政局、科技局组织编制科技经费预算方案,列入区财政预算支出安排。

  二、科技经费资助的对象

  财政级次在上城区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上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均可申请科技经费资助,其中区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企业予以优先资助。为上城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其它单位和个人也可申请资助。

  三、科技经费的资助形式

  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自主创新能力以及项目的技术含量、项目实施情况,采用贴息(补贴)、无偿资助和奖励三种资助方式,每年年初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后实施。
  资助经费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拨付。同一项目(产品、荣誉)只能按最高等级获一项资助,由低级向高级升级的一般只补足差额部分;对未明确列出的资助项目参照相应标准按规定程序另行确定额度。经费资助(奖励)要兼顾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

  四、科技经费资助的范围

  (一)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获国家、省、市级科技经费资助,且各级主管部门有明确经费配套要求的项目,区科技经费视情给予一定额度的配套。
  对各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经费配套要求的项目,经科技部门组织鉴定(评审、验收、认定)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点火炬计划15万元,国家火炬计划10万元,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10万元;
  2、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项目8-12万元,一般项目5-8万元(不含新产品项目和软科学项目);
  3、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资助额度。
  (二)区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1、技术创新项目、现代服务业信息化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经费的10-20%确定资助额度,其中重大项目单项不超过30万元,重点不超过20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10万元;
  2、重点新产品项目:资助5—10万元;
  3、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1—5万元;
  4、社会事业科技示范项目:根据实际投入确定资助额度。
  (三)创新条件和环境建设项目
  对获国家、省、市级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区科技经费视情给予一定额度的配套,其它项目按以下标准资助:
  1、公共科技条件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予以资助;
  2、企业研发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资助50万元;省级资助30万元;市级资助15万元;区级资助5-10万元;
  3、社会力量创办孵化器:辖区内利用社会资源新办的孵化器,根据其场地规模和孵化条件经认定后资助建设经费20-10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后分别追加资助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4、其它创新载体:
  博士后工作站:资助建设经费10万元;并对进站专职工作的博士后给予一定的科研补助;
  专业实验室、中试基地、创新服务中心、检测认证中心、高校实习基地等根据项目投资额视情给予资助;
  国内外大院名校、特大型企业集团来我区设立创新载体,视情予以特别资助;
  5、政府创新条件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酌情资助。
  (四)高新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
  1、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资助30万元,省级资助15万元,市级资助10万元,区级资助5万元;
  2、高新技术产品(成果):省级资助4万元,市级资助2万元,区级资助1万元;
  3、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直接投资额的3%-10%择优给予资助(单项不超过30万元);
  4、孵化企业:根据产业化前景、团队组合、技术水平等综合情况给予5—20万元的种子资金资助;对经营场所在孵化器外的孵化企业,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和种子资金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制造业信息化、服务业电子化、电子商务示范(试点)企业:国家级资助20万元,省级资助12万元,市级资助8万元,区级资助4万元;
  6、科技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根据企业运营和纳税情况,每年评选一批重点培育企业,给予一定资助;
  7、投资担保:对支持本区高新技术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投入时间一年以上的投资担保项目,对其清盘实际发生的亏损,可给予5-10%的风险补偿(单项不超过30万元)。
  8、管理体系论证:企业新通过ISO9000、ISO14000系列论证分别资助1万元。
  9、技术提升项目: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改造工艺装备水平,参照上政函[2003]69号文件予以资助。
  (五)自主知识产权项目
  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专利申请、专利产品产业化、专利示范企业、名牌和驰名商标、技术标准等分别给予一定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科技创新奖励项目
  1、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及其它创新奖励:按获得的奖金额度追加奖励;
  2、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3、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
  4、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省级资助2万元,市级资助1万元;
  (七)其他科技进步活动:科技局组织认定后视情给予资助。
  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调研、专家咨询(评价)费用以及区级科技活动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支。

  五、科技经费使用程序

  科技项目的资助,由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个人向项目的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并填写《科技经费资助申请表》;区科技局汇总后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评审(确认),确定资助形式和额度计划后报分管副区长批准。经费资助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审批。

  六、科技经费的跟踪管理

  科技经费资助实行合同制管理,经费资助的进度和使用按合同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助经费后必须专款专用。
  科技经费使用单位须及时将使用情况及使用后产生的效益以书面形式报送区科技局;项目完成后,应主动接受区科技局的验收,及时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

  七、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

  科技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严禁截留和挪用。
  区科技局有权对本级资助的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使用合同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区科技局有权将部分或全部资金收回。
  区审计局应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区财政局对使用单位的资金和项目收益进行监督。
  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如财政级次迁离本区,区政府有权追回其三年内获得的各种资助。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发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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