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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没做账的发票,能否在2021年税前扣除?这是官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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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没做账的发票,能否在2021年税前扣除?这是官方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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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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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年终总结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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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发布日期:2021年1月19日
问: 请问2020年未及时报销也没有做账的发票,能否在2021年入账,如果能入账,请问2021年能否税前扣除,还是在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要调增?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如何入账可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小编注:一般官方的回复都比较标准,无懈可击,但是实际上很多纳税人看到这个回复后其实也不知道如何做。
具体如何做?还需要结合自己情况再详细的分析,下面这篇文章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1.
2020年的费用,2020年入账,发票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开具
。
税来税往公司2020年发生了50万银行手续费支出,2020年公司日常核算根据从银行取得的手续费回单计入了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50万
贷:银行存款 50万
2021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税来税往公司从银行取得了开具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种情况下,税来税往公司只需要把取得的手续费发票粘贴到2020年记账凭证后即可。
账务不需要调整,完全是按权责发生制入账,NO problem!
企业所得税上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结算之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即可在当期扣除。
2.
2020年的费用,2020年入账,发票于2021年5月31日之后才开具
。
税来税往公司2020年发生了50万银行手续费支出,2020年公司日常核算根据从银行取得的手续费回单计入了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50万
贷:银行存款 50万
2021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税来税往公司并未从银行取得了开具日期为汇算清缴结算之前的增值税发票。2021年7月,银行才把发票开出来。
这种情况下,会计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税来税往公司在7月取得发票也把取得的手续费发票粘贴到2020年记账凭证后。
但是,所得税上就有事了。
企业所得税上由于未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上不符合扣除要求,汇算时候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处理。
按规定,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相应支出
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所谓追补扣除,就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回到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进行补充申报,跨期取得发票无论是法理上亦或是实践中均是允许扣除的,关键是扣除在哪个年度,
这里说了,是扣除在费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也讲权责发生制。
看看,其实从理论上将当期费用不管是后期什么时候取得发票都有了理想的解决方案,但是现实呢?税来税往想问问,有多少朋友去搞追溯调整当期申报表了?
因几笔费用,
便要企业对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
,再申请退税或者是抵税,至少在税来税往的实践观察中鲜有人这么干。
实践中倒是发现更多的是在取得发票的当期再做纳税调减处理。相当于扣除在发票取得的当期了(个别税务局也是默认这种处理方式)。无疑,这种方式方便。
3.
2020年的费用,2020年未入账,2021年汇算清缴之前才拿来报销
。
税来税往公司销售经理2021年4月拿给财务一份报销单和发票,是2020年12月销售经理的出差费用1万元,
理论上跨期费用是不予报销的,但是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要给其报销
。
报销是报销了,支出在21年,但是这个费用毕竟是2020年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凡事当年的费用,都应该反映在当年的会计期间里。但是2021年4月,2020年的账期早就关闭了,这笔费用属于前期差错更正,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 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借:以年年度损益调整 1万(替代的是销售费用-差旅费)
贷:银行存款 1万
(这里省略对所得税影响的调整分录)
这样做账在2021年但是不影响2021年的利润表,
以前年度损益余额直接会结算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对于2020年的账来说,也不涉及改动了,只是要动一下2020年财务报表,也就是调表不调账。
怎么动2020的表呢?其实很简单,
这笔分录影响了那些就动那些
。
增加1万的销售费用,减少了1万的利润总额,那么利润表调整如下:
减少了1万资产,减少了未分配利润1万,那么相应资产负债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就相应调整了,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这种调整的结果就是2020年科目余额表的数据和财务报表的是不一致的,你在生成2021年4月财务报表时候,财务软件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负债表就存在勾稽的问题。
那就是4月资产负债表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不等于期末未分配利润。这里的差异其实就是我们调整的这1万的金额。这就是不通过利润表,硬调未分配利润的结果。
当然,这个也不影响什么,你只需要按照20年调整后的报表调整一下2021年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就勾稽上了。
企业所得税上,我们还未进行所得税汇算,因为直接调整了2020年的利润表,所以,按照调整后的利润表申报企业所得税,这时候利润表已经含了1万的费用,所以不用再做任何纳税调整了,相当于1万费用已经在2020年汇算时候扣除了。
4.
2020年的费用,2020年未入账,2021年汇算清缴之后才拿来报销
。
税来税往公司销售经理2021年6月拿给财务一份报销单和发票,是2020年12月销售经理的出差费用1万元,理论上跨期费用是不予报销的,但是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准予报销。
这种情况下,账务处理和情况3一样。
所得税方面因为汇算已经结束,按规定,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所以,税来税往公司应该补充申报2020年所得税,追补扣除1万的费用。
当然,对于3、4这种情况,实践中是很少用这种方式去调整的,毕竟调整未分配利润期初比较麻烦,对于金额不大,影响不大的跨期费用,更多的公司还是在当期直接处理了。也就是计入当期损益,然后在当期扣除。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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