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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三〔199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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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5 11: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7/20180612172838777.s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税三〔1990〕47号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国际货运应税凭证的确定和税款的计算缴纳问题
       (一)国际铁路货运的托运人应以铁路运单的报销凭证联作为应税凭证。由于托运人须将此报销凭证送交中国银行办理结汇,不再退回。为了便于计税,暂以托运人自制的报销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承运人以运行报单副本作为应税凭证。
       (二)国际海运的托运人以提单的报销联或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承运人以提单副本或运费结算凭证为应税凭证,如提单副本在航运部门使用,不便计税,暂以与提单副本相对应的运费结算账单作为应税凭证。
       承运人应按本程运费计算缴纳印花税,即按全程运费减除二程运费、装箱劳务费(承运人自行装卸货物的不予减除)后的余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额。
       (三)国际航运货运承运方在收取运费的同时,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货运单费别栏内增列“印花税”项目,填入代扣的印花税额。托运人所持已扣税的货运单报账联,同时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承运人所持的货运单财务入帐联,同时作为计算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原始凭证。
       (四)承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尚未实行代扣的,由托运方自行缴纳;实行代扣的,由承运方代扣汇总缴纳。代扣汇总缴纳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仍应自行缴纳。
       二、汇总缴纳和代扣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期限,由承运人和代扣印花税的单位所在地税务分局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已完税的应税凭证,必须加盖“印花税已汇总缴纳”专用章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由于中途变更运输,所收运费需多退少补的,不再办理印花税退补手续。
       五、委托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代扣印花税的管理和监督。
       六、税务分局应根据代扣汇缴税款的金额,付给5%的手续费,手续费用于有关人员的报酬或奖励,以及有关业务开支。
       七、关于公路运输结算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办法另文规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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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7/20180612172838777.shtml  发表于 2020-4-15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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