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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部函[2000]84号 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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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件编号: 劳社部函[2000]84号
文件名: 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0-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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