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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所书立的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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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5 11: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7/20180612173031706.s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税三〔1991〕10号
文件名: 关于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所书立的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所书立的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10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所书立的凭证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和个人租赁(借出)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收取折旧费或其他名称费用所书立的凭证,均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税贴花。
       二、承租人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又转租给他方所书立的凭证,仍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税贴花。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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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7/20180612173031706.shtml  发表于 2020-4-15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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